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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9條 …訓練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第一項之時數。
  2.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9-1條 前四條學歷證明之採認、訓練時數或工作年資之採計,計算至受理檢定報名當日為止。
  3. 行政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並登錄於管理系統供獸醫師查詢。
  4. 行政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國性獸醫學會、獸醫師公會或農業財團法人。二、設立滿三年。三、全國性獸醫學會、獸醫師公會之會員中,獸醫師(佐)執業人數應達會員人數…
  5. 行政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2條 …團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獸醫師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及收費;並適時辦理經其認定課程之查核。
  6. 行政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3條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課程或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不生認定或採認之效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7. 行政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9-2條 …法,以及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採認衛生主管機關檢驗結果。
  8. 行政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9. 行政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4條 受委託或經認可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以下簡稱辦理團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法立案或登記滿五年之社會工作相關學會、協會或公會。二、會員為執業社會工作師之人數達全國執業社會工作師人數百分之十以上…
  10. 行政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5條 受委託之辦理團體應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訂作業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辦理。
  11. 行政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6條 …、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五、課程品質…
  12. 行政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9條 …條規定辦理。三、未依核定之作業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情節重大。四、未依第七條所定收費項目或金額收費。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或訪查。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其課程、積分,不予認定或採認。經…
  13. 行政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10條 …社會工作師於執業執照更新前,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積分不予採認者,應自不予採認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足積分。
  14. 行政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15條 …接受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取得之積分,合於本辦法規定者,採認為本辦法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
  15. 行政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教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之審查費用。四、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五、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16. 行政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第3條 …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
  17. 行政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會工作督導訓練之證明文件。三、持有於第一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採認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時數達一百點以上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二款所定接受連續六個月至三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社會工作師執業單位為合格…
  18. 行政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執照更新辦法相關規定取得之積分,得與前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採認。但前項各款之繼續教育課程,於該專科社會工作領域積分,至少應達四十八點。
  19. 行政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積分,規定如附表二。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20. 行政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6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辦理方式、辦理團體資格、作業規定及計畫書、收費、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權、終止或廢止情事、課程、積分不予認定或採認等相關事項,準用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相關規定辦理。
  21. 行政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7條 …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相關規定取得之積分,合於本辦法規定者,採認為本辦法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
  22.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3條 …立專科學校護理助產合訓科、大學或獨立學院助產學系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助產學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二、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證書,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助產研究所…
  23. 行政心理師法 第2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
  24.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3條 …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25.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
  26.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5條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為全國性之醫事人員學會、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學會或公會。二、設立滿三年。三、會員中各該類醫事人員全國執業人數,應達下列各目比率或人…
  27.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7條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人員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並適時查核採認之課程,確實依其申請之課程內容實施。
  28.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8條 …不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採認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不生採認之效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29.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9條 …質、專業倫理或專業相關法規課程之積點,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得予採認。專科護理師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參加課程或訓練取得之積點,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得予採認。
  30.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2條 …認可為各該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醫事人員團體者,免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認可。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所採認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原審查認定及採認之醫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