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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7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九十日至二十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2.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11條 …條至第七條規定。三、實際從事工作與原許可之工作不符。四、妨礙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五、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投保證明文件。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3.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13條 為工作者之權益及健康福祉,主管機關得定期、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教育主管機關得就從事勞務有無影響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進行評估並追蹤輔導;社政主管機關得就工作者從事勞務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進行輔導諮詢…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 …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工作者,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從事作業前,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一條之二規定,經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3條 …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予公開。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序、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4條 …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8條 …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1條 …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不…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7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人…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9條 …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1條 …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9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0條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
  16. 行政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4條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17. 行政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8條 …、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辦理。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訊。四、毒理資訊。五、安全使用資訊。六、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訊。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一、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三、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6-1條 …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括下列事項:一、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工作者,退避至安全場所。二、對發生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進行人員清點,及管制現場,禁止其他工作者進入。三、提供緊急應變作業人員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與設備及規劃緊急撤離機…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雇…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
  2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8條 …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0條 …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之情形下,亦得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一、因設備或換氣裝置故障致降低、失去效能。二、四烷基鉛之漏洩或溢流。三、作業場所被四…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5條 …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與事故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進場管制、緊急應變及安全…
  28.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運作,指對於管制性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本辦法所稱運作者,指從事前項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29.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許可文件與相關申請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三、就下列事項建立工作者之暴露資料,至少留存十年備查:(一)工作者姓名。(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三)工作者暴露情形。(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