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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四、客船應檢具客船安全證書。五、船舶檢查紀錄簿(如附件二)。六、法令規定之其他文書。
  2.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41條 …檢查,得由驗船機構出具漂浮狀態下之水下檢查核可報告替代之。但客船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得替代者,仍須依前項規定辦理。
  3. 行政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第2條 …,除漁筏、舢舨依第三款規定計收外,其餘依第二款規定計收。二、客船、貨船、工作船:以總噸位計算,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三十二元計收。但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或停泊於非屬主管機關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
  4.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或他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六、直航客船: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經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或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間海上載客直接運輸之船…
  5.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許可文件。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申請僱用大陸船員,以直航客船接駁、送返大陸船員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應將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船主、船名、大陸船員名冊及仲介機構、許可期限等資料登錄,並轉送…
  6.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往返大陸地區,應以直航客船為之。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僱用大陸船員及進入境內水域許可,限以原僱用漁船接駁及送返大陸船員,不適用前項規定。
  7.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大陸船員隨直航客船進入境內水域,所攜帶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以大陸船員隨身攜帶自用日常物品限量表(如附表)之規定為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權責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8.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一次進入境內水域,所持證件應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一、以直航客船接駁者,應持大通證及來臺許可文件正本進入通航港口。二、以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原僱用漁船接駁者,應持登輪證件正本進入查驗漁港。前項通航港口或查驗漁港所在地海岸巡防…
  9.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5條 …託接駁、送返之大陸船員名冊副知當地海岸巡防機關。仲介機構得以客船、飛機或專車從事第一項大陸船員之接駁,接駁期間應指派專人陪同大陸船員並負管理之責任;如有違反,致生大陸船員脫逃或其他重大違規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一年以內不…
  10.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6條 …用及新僱用漁船船主之漁船船籍分屬不同漁港者,仲介機構得申請以客船、飛機或專車接駁大陸船員前往新僱用漁船船主之漁船船籍港暫置場所。前項申請應由仲介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發給之識別證…
  11. 行政漁業法 第41-1條 …、丈量、核定乘客定額、適航水域及應遵守事項,應依航政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