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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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8條 長期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移民署並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三年者,長期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0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定居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保證書。四、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但申請人未滿十八歲者,免附。五、中央衛生主管…
  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許可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定居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但申…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一、移民署受理前條所定申請定居案件。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案件。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未經合法程序入境。二、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其婚姻無效或經撤銷。三、冒用身…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三、有事…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5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
  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入境證副本,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自核發…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7條 …制定居數額者,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數額之各項類別涉及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2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者,移民署應將其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1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3條 大陸地區人民辦妥結婚登記,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通知依親對象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撤銷其結婚登記。大陸地區人民辦妥戶籍登記後,須更正戶籍登記事項者,應向戶政事…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接待及服務事宜,得由中華救助總會辦理,各相關機關應予必要之協助。
  13. 行政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2條 …以下簡稱被害人),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鑑別為被害人者。
  14.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之面談,除以團聚事由申請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5.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3條 …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得於受理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當時與申請人面談,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
  16.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4條 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17.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14條 …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面談後,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其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
  1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一、社會交流:(一)短期探親。(二)長期探親。(三)團聚。(四)隨行團聚。(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二、專業交流:(…
  2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但本辦法另有規定或依規定以網際網路申請者,依其規定之申請方式辦理:一、在大陸地區者,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
  2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二、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影本。三、保證書。但符合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者,免附。四、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
  2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尋覓一人為保證人:一、由本人申請或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為下列臺灣地區人民:(一)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二)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三)有正當…
  2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7條 …實保證者,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擔任保證人、被探親之人或為團聚之對象。但保證人為團聚之對象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代申請其現任大陸地區配偶進入臺灣地區並擔任保證人:…
  2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8條 邀請單位及代申請人對於邀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責接待,於其已進入臺灣地區活動期間,負責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活動行程涉及觀光旅遊者,應由綜…
  2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人數或團數。
  2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或不符申請程序者,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有正當事由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
  2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類及效期如下: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二、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
  2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
  2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效證照文件經查驗後入境。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須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應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機場、港口之際,有下列…
  3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但曾入境已出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