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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39 頁-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8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供製造人員使用之更衣室、洗手設備;未具備拋棄式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履者,應設置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9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化粧品種類、性質及其製程需要,設置鍋爐、抽水機、真空泵、空氣壓縮機、一般用水處理系統、蒸餾水或純水、滅菌、吸塵排氣、空氣清淨及溫度與濕度調節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使用之設施,採由進料口至出料口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而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之虞者,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1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壓印、打印或印刷裝置,標示其批號及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事項。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2條 粉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混合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3條 液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液劑調配容器。二、液劑澄清槽或瓷缸。三、攪拌設備。四、過濾設備。五、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濃縮必要者,應設濃縮(減壓)裝置;有滅菌必要者,應設加壓滅菌機。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4條 乳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攪拌乳化設備。二、調勻設備。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加熱裝置;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有冷卻必要者,應設冷卻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5條 油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油劑調配容器。二、攪拌設備。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6條 油膏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二重加熱釜;有裝置軟膏管必要者,應設軟膏管封閉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7條 固形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煉合設備。五、模製設備。六、乾燥或冷卻設備。七、定量分裝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8條 眉筆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原料調配設備。二、製筆芯設備。三、製筆身設備。四、筆身油漆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9條 噴霧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調合容器。二、加壓充填設備。三、漏氣檢查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0條 非手工香皂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不銹鋼貯藏桶。二、皂化設備。三、乾燥設備。四、添加香料、色料設備。五、壓出機。六、模製機。七、切斷機。前項非手工香皂製程有鹽析必要者,應設鹽析設備;有輸送必要者,應設輸送機。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1條 手工香皂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稱量設備。二、不銹鋼鍋。三、加熱設備。四、攪拌器。五、量杯。六、溫度計。七、刮刀。八、模型。九、切皂器。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2條 執行包裝作業之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自動分裝設備等)。二、防濕用包裝設備。三、瓶栓或瓶用封蓋設備。四、半自動或自動印字設備。五、迴轉工作臺或普通作業臺。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3條 第十二條至前條以外之其他劑型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化粧品種類、性質及其製程,準用本標準相關規定,設置必要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未依第五條、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相關設備者,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說明;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設置之。
- 行政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4條 …止違規用電,得請輸配電業派員參與在線路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之。前項檢查人員,應攜帶檢查憑證,其檢查憑證應由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送請當地警察機關備案,並將式樣公告之。
- 行政光碟管理條例 第6條 …號。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製造場址。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事先申請變更。事業應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
- 行政光碟管理條例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其有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並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請求警…
- 行政光碟管理條例 第14條 …、來源識別碼之核發、製造機具輸出或輸入之申報與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之查核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4條 …國內試驗能量不足之項目,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並經同意在國外特定場所測試。二、符合型式聲明: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產品試驗之原型式一致。三、工廠檢查: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工廠檢查機構核發符合…
-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生產廠場、營業所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前二條規定之工廠檢查或產品取樣測試,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對前項檢查、測試或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4條 …定期派員至經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業之生產廠場、測試實驗室或倉儲場所執行抽測。但經連續二次無法現場取得抽測樣品者,得至經銷場所執行抽測。
-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3條 …廠場確實為生產登錄商品之工廠,並經生產廠場同意登錄,且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符合檢驗標準。二、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標…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用戶配電場所,指基於用電需要,由用戶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空間,供作輸配電業裝設相關供電設備之場所。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輸配電業作為裝設供電設備之用;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一、新設高壓用戶。二、輸配電業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法應設置用戶配電場所者,其設置面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辦理:一、低壓新設:依「低壓新設用戶配電場所面積表」辦理。二、低壓新設部分屬五樓以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且採單相三線式一百一十/二百二十伏特供電者,如用戶配電場所設置於…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用戶配電場所之設置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得依實際需求採取集中或分散方式設置;其採分散設置者,各配電場所之面積不得小於十二平方公尺。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要件:一、以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地面一樓或空地為原則,惟受設置面積或施設技術之限制者,得設於其他樓層;設置於地面空地時,應以該建築物建造執照範圍之法定空地內為原則。二、設置於地面二樓以上時,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