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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地下水鑿井業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繳交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申請復業時,應於停業期滿三十日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
  2.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地下水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3.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處分: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繳還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所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於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
  4.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三十日內,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處分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地下水鑿井業應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自停業處分期滿之次日起復業,並發還繳交之文件。地下水鑿井業受廢止營業許可…
  5.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二、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施工時隨身攜帶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三、塗改工作證。四、未依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依限取得訓練或…
  6.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展延許可、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變更許可、自行停業及復業、終止營業、受廢止營業許可及受停業之處分,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鑿井工程工業同…
  7. 行政溫泉法 第21條 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溫泉計量設備、溫泉使用量、溫度、衛生條件、利用狀況等事項,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8. 行政水利法 第77條 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間,得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遇有緊急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發動民力,駐堤協防。
  9.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公告者。三、前二款以外之水利建造物,以其建造物所在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但水利建造物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且無法確定其主管機關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
  10.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5條 …督導事項。前項第一款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之。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第一項辦理之有關防水、洩水建造物之事項,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評鑑。
  11.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3條 …重大災損或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向主管機關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對其主管建造物之前四項通報,應即轉報中央主管機關。興辦人辦理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檢查後發現有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形併其定期檢查…
  12.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3條 …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由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定之。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其專戶運用小組居民代表成員,…
  13.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檢驗維護業變更名稱者,應自完成前項變更登記日起一個月內,將其受委託檢驗維護之用電場所依縣(市)造冊,向各相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14.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其分配方式及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地方主管機關決定後公告之。
  15.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3條 …承裝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技術員、技工受聘僱同意書、經歷證明文件及資格證件。四、代表人或負責人、技術員、技工之國民身分證影…
  16.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承裝商籌設許可、營業許可之申請,認為書件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七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17.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8條 …、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遺失或破損不堪辨識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
  18.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9條 …。三、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應先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業許可。
  19.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0條 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許可:一、變更名稱。二、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代表人。三、增減資本額。四、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五、變更等級。除前項第五款外,…
  20.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1條 承裝商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或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工作證時,收回其工作證,並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繳銷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技術員、技工離職或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工作證,致其人數不足第…
  21.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2條 承裝商變更印鑑,應於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及原領承辦工程手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領新手冊。
  22.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3條 承裝商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繳交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申請復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十五日內,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但申請於停業期間內…
  23.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4條 承裝商終止營業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繳還。
  24.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5條 …內,將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處分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承裝商應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自停業處分期滿之次日起復業,並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
  25.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6條 …內,將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逾期未繳銷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26.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7條 …可期間為五年,承裝商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六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前項展延應檢附申請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每次…
  27.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及其變更、復業、停業、展延處分、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之備查,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關(構)及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
  28.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21條 地方主管機關廢止承裝商營業許可時,應同時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或變更其公司或商業登記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29.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之支出。五、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輔導計畫所需之支出。六、補助地方主管機關發展地方產業所需之支出。七、捐助於防止中小企業連鎖性倒閉互助保證基金之支出。八、補助中小企業製造高級…
  30.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視中小企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負責執行。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推行,得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或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