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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
  2.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元。三、為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
  3.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河川公地許可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外,其餘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
  4.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使用行為、第四款非申請使用剩餘土石方之使用行為、第五款之就地整平使用或第六款之救難演習。三、於已完成規劃治理之河段,作為自行車道、球類運動場、親水場地,或為河川區域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大眾使…
  5.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魚塭或插蚵、吊蚵: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用費。除採取土石使用行為外,其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中央管河川管理機關申請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對前項…
  6.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地為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7.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但屬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申請使用行為,其面積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之新申請案或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仍欲繼續使用…
  8.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件新臺幣二百元。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元。三、為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9.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許可使用行為所必需之附屬施設或其他使用行為,而未申請使用剩餘土石方者。五、於固定地點就地整平使用,未變更排水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六、救難演習之臨時性使用行為。七、於已完成之規劃治理之水道,作為自行車道、球類運動場、親水場…
  10.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4條 …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或為救災及重建需要臨時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訊,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
  11.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5條 民眾安置或重建涉及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12.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13.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條 …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
  1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4條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之調查登記。三、配合調度支援廠商之洽商。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前項工作得於第十二條之河防檢查時…
  1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8條 …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所稱其他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如下:一、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三、跨越河川區域上空或穿越河川區域地下一定範圍之使用行為。四…
  1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9條 …管理機關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期內完成者為限,且其採取土石之範圍及數量應經管理機關會勘確定後,始…
  1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1條 …六歲之直系血親過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屬土石採取使用者,管理機關應就各該可採區公告受理申請,其申請程序及優先順序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辦理。
  18.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8條 …分,塭岸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塭岸應以河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前項開挖塭池所產生之土石應依管理機關指定之方式處理。
  1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1條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為其前提,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土石可採區及許可採取使用之優先順序,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下列範圍內,不得劃為可採區:一…
  2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3條 申請採取土石許可使用者,不得以採石船或抽砂船採取。
  21.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4條 申請採取土石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二、土石採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三、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並標示運輸路線、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四、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
  22.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5條 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之。前項許可範圍,不受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23.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6條 …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三款之堆置土石使用行為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及住址。(二)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三)申請地點座落位置標示。(四)其他相關文件。二、申…
  2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8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之申請堆置土石,限於依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許可行為,其施工所需一定期間之暫置,並應於申請該使用行為時同時提出暫置申請。前項申請應擬定緊急清離計畫,管理機關依各該河川之地形與洪水可…
  25.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0條 …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26. 行政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27. 行政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
  28. 行政水利法 第54-1條 …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
  29. 行政水利法 第63-5條 …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四、採取或堆置土石。五、飼養牲畜或採伐植物。六、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30. 行政水利法 第78條 …塞河川水路。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四、建造工廠或房屋。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