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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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第2條 …型電動二輪車行車號牌。(二)微型電動二輪車行車執照。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2.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8條 …載爆炸性、易燃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壓縮性或有腐蝕性之危險物品。
  3. 行政船員法 第69條 …之虞者,船長或雇用人得將貨物投棄。船員攜帶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上船,船長或雇用人有權處置或投棄。前二項處置或投棄,應選擇對海域污染最少之方式及地點為之。
  4.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85條 …有人員之上層建築與甲板室、貨物壓縮機室、貨泵室、儲有高度火災危險物品之儲存室及貨物控制室之周界部分。但未儲有高度火災危險物品或設備之艏艛,其周界並不要求以水露防護。二、其均勻分佈之水霧,對水平投影面至少為每分鐘每平方公尺…
  5.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之。前項許可及依本辦法規定之管理及處分,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
  6.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3條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初訓課程,始得參加筆試測驗,經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初訓訓練證明書。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者,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複…
  7.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5條 …至少十二小時。取得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證明書,駕駛其他貨車運送危險物品者,得免再經前項第二款之訓練。第一項之初訓、複訓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表如附件二、附件三。但專業訓練機構得依受訓學員之需求,增加訓練課程及時數。
  8.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7條 …權利證明文件。三、實作演練計畫應敘明個人防護具及滅火器使用,危險物品運送事故處置之演練機具及設備數量、實作演練場所位置及佈置概要、演練分組概況、演練進行方式等事項;實作演練場所及機具如非屬自有者,應檢附至少有效期間二年以…
  9.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驗。(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汽車修護課程教師。三、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大專以上學校環境…
  10.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任交通部核准立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之講師,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依附件九至附件十一規定課程訓練結訓者,得不受前條資格限制,擔任本訓練之講師。
  11.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未隨車攜帶有效之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符合第五條規定訓練種類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等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
  12.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0條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其領有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13.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1條 …辦法發布施行一年後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給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二年內接受複訓,換發有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14.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3條 …制其搭乘。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違者船舶運送業者得拒絕其登船。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員,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
  15.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9-1條 船舶於進港前或商港區域內,如遇所載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且有危害海洋及環境污染、人身傷害、貨物爆炸、起火等影響港區安全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應優先於船上進行必要處置。商港經…
  16.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港區內之船舶及浮具,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違規載運人、貨或危險物品。二、強行攬載客、貨或違規載客遊覽港區。三、超出營運範圍或規定航行區域。四、非營運作業擅自停靠船舶外舷或在商船四週停泊及逗留。五、不遵照指定之區域停泊、裝…
  17.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局或指定機關為策港區內之安全,得會商有關機關、團體及業者設立危險物品安全督導小組,督導港區內危險物品之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之處理。於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除危險物品之儲放數量資料須定期回報商港經營事業機…
  18.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1條 於國際商港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擬訂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並提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報請航港局備查後實施。於國內商港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擬訂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提交航…
  19.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2條 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其名單應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如有異動,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備查。前項專責人員須經航港局、指定機關或航港局所委託之機關(…
  2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於最顯明易見之處,警告他船不得靠近。
  21.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載運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填具下列事項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方得作業:一、危險物品之分類、聯合國編號、品名、性質、數量及裝卸應注意事項。二、委託人姓名及電話號碼。三、現場作業主管…
  22.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之危險物品或與同意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由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
  23.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危險物品於儲放場所或專用碼頭裝卸時,應由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指派一名乙級以上專責人員,負責確認裝卸作業過程安全及異常狀況聯繫。前項專責人員得由該公民營事業機構協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業者或其他業者協助指派。危…
  24.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棧埠作業機構或船方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
  25.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委託人應將危險物品包裝件,妥善包裝牢固,依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Code)規定進行相關標記及標示,並委由棧埠作業機構妥為儲放,必要時得由有關機關派員會同檢查之。
  26.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裝載過境危險物品船舶,須進港再裝卸其他貨物或危險物品時,委託人應在委託單詳細註明該項過境危險物品之分類、聯合國編號、品名、數量、裝艙位置,並檢具過境貨物艙單一份,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前項船舶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危險物品禁…
  27.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應迅速處理,棧埠作業機構現場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28.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危險物品裝卸完畢後,應即清理現場,並作安全檢查。
  29.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船舶自用或港區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港區時,應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
  3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油輪、船舶載有易燃或爆炸類危險物品,未卸清或清除油氣前,不得從事燒焊或熔切工作,並不得拆卸主機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