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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4條 雇主對處置、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前項處置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不包括乙類物質製造場所。
  2.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1條 …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立即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雇主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揭示「禁止進入」之標示。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不…
  3.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2條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二、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所以外之場所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
  4.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4條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5.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5條 雇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以清除附著於鞋底之附著物。二、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三、地…
  6.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6條 …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
  7.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0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8.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3條 …。一、將吹噴用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或從事混合石綿等之作業場所應於與吹噴作業場所隔離之作業室內實施。二、使從事吹噴作業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或空氣呼吸器及防護衣。
  9.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4條 …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10.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6條 …依下列規定:一、供燻蒸之倉庫、貨櫃、船艙等場所(以下簡稱燻蒸作業場所。)空氣中溴甲烷等濃度之測定,應可於各該場所外操作者。二、投藥應於燻蒸作業場所外實施。但從事燻蒸作業之勞工佩戴適當之輸氣管面罩、空氣呼吸器或隔離式防毒面…
  11.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50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適當必要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使勞工於有暴露危害之虞時,確實使用:一、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吸入該物質之氣體、蒸…
  12.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6條 …他容許濃度在百萬分之二百以下之氣體。前項所稱容許濃度,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
  13.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告標示及措施。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二…
  14.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0條 雇主對所有進入清艙作業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工作服。
  15.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2條 雇主應於清艙作業場所備置適當規格及數量之呼吸用防護具、防毒面具或其他防護具。
  16.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50條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開始之日於清艙作業或船上解體作業及岸上解體作業場所選任安全作業管理員,受安全作業主任之指揮監督。前項安全作業管理員任務如左:一、執行安全作業主任交付之作業事項。二、分配作業勞工之任務,並促使勞工佩帶個人防…
  1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1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條 雇主對於勞工為從事船舶裝卸作業,須搭船經由水上往返作業場所者,應使勞工搭乘符合船舶法規規定之交通船。
  1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5條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前項照明,除由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
  2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2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8條 港區裝卸作業場所設置之照明設備,因風雨、海浪或裝載液態物滲漏等,有濕氣侵入照明燈具內部致生危險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裝設有防濕功能之遮蓋物。
  2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工進入下列場所:一、實施艙口蓋板之開閉、艙口樑之安裝、拆卸等作業場所之下方,蓋板、艙口樑有掉落之虞之危險區域。二、實施起重機具之伸臂、吊桿起伏作業,有傾倒之虞之危險區域。
  2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6條 …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空氣中氧氣濃度有未滿百分之十八之虞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施,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前項作業場所,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械…
  2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1條 …該機械翻落或表土崩塌等情事,應就下列事項事先進行調查:一、該作業場所之天候、地質及地形狀況等。二、所使用車輛機械之種類及性能。三、車輛機械之行經路線。四、車輛機械之作業方法。依前項調查,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整理工作場所。…
  2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條 …定辦理:一、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二、於作業場所或其附近設置下列救生設備。但水深、水流及水域範圍等甚小,備置船筏有困難,且使勞工著用救生衣、提供易於攀握之救生索、救生圈或救生浮具等足以防止溺水者,不在…
  2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之鋼管,其厚度、外徑及強度相異時,為防止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易於識別。
  2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5條 …上方或與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四、應有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之措施。五、應設置排水設備,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2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9條 …挖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四、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五、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
  2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6條 …火災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工停止作業,離開作業場所,非經測定確認無危險及採取適當通風換氣後,不得恢復作業。
  3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8條 …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二、應指派指揮人員,從事指揮作業。三、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安全照明。四、搬運機械應加裝防撞擋板等安全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