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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4條 …記載事項、變更、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2. 行政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8條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核准前,應經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共同評估。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第一項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
  3. 行政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3條 …申請協助;遇有研發、產製、維修之限制或阻礙時,主管機關及其他主辦機關得提供協助。原屬向國外採購之列管軍品,於合格廠商具有該軍品產製、維修能力及獲得系統原廠之技術移轉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列管軍品維修需求單位不得送國外維修…
  4. 行政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潛能或外國廠商支援相關說明。一等列管軍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者,以向國外採購辦理。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5. 行政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7條 …業合作額度及項目等考量;其評選項目與配分,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6. 行政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8條 列管軍品經二次開標後未能決標者,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後核定改向國外採購辦理。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7. 行政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9條 …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認定,準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8. 行政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20條 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
  9.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2條 …設施案件:指申請人自行取得私有土地、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非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指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土地、設施。
  10.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3條 主辦機關依申請或政策需求辦理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進行政策公告。前項政策公告辦理之時機如下:一、由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納入政策需求考量後辦理。二、由主辦機關依政策需求辦理。第一項政策公…
  11.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4條 …助事項。六、其他有關規劃構想事項。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評估不符合政策需求者,應逕予駁回。
  12.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三項申請人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辦機關於政策公告載明: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二、民間參與效益及政府效益。三、市場。四、技術。五、財務。六、法律。七、土地及設施取得。八、環境影響…
  13.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6條 主辦機關於申請人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初審:一、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二、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公聽會。三、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其涉及預算者,應依本法規定報請…
  14.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7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結果擬具投資計畫書及投資契約草案,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前項投資計畫書內容,視個案性質包括下列事項: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15.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8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審核前條第一項投資計畫書,並將核定後之投資計畫書,納入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提出之投資契約草案,續行辦理議約事宜。
  16.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9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其經主辦機關核定投資計畫書後,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次日起,按核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依法興建、營運。前項期限,申請人得於屆滿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一年…
  17.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核定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擬訂公開徵求內容。前項公開徵求內容,應依個案性質載明下列事項:一、案名。二、公共建設目的。三、可行性評估報告摘要及初審結果摘要:…
  18.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1條 …畫書之主要內容及格式。二、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三、主辦機關承諾及配合事項。四、議約及簽約期限。
  19.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2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公開徵求申請人及通知初審通過者依公開徵求內容,於一定期限內,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擬具投資計畫書提出申請。
  20.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3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辦理下列事項:一、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九款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評定方式。二、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十款優惠條件。三、就申請人之投資計畫書,…
  21.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4條 …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構想書及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經主辦機關發現有缺漏、不符程式或有疑義,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補件、補正或說明。前項申請人未依通知期限辦理可…
  22.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5條 …設案件,其經政策需求評估不符合、初審不通過及審核或評審結果,主辦機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次日起十四日內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及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政策公告或公開徵求後無申請人、資格審查後無合格申請人、無法…
  23.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6條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於一年內核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前項審核期間之計算,自主辦機關辦理政策公告之次日起至審核或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止。但民間於主辦…
  24.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7條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申請人,誤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主辦機關或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主辦機關授權執行,並通知申請人。
  25.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條 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中所為之行為或決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一、對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
  26.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3條 …具異議書,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主辦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一、異議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27.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4條 …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可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主辦機關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異議已無實益。四、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28.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5條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期限。前項處理期限,如異議程式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29.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6條 …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不因申請人提出異議而停止。但主辦機關認為有停止進行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7條 異議人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屆第五條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應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法主管機關組成之促參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會為處理申訴案件,應聘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