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20條 法規: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0條 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