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0~21條(共 2 條) 法規: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全文 第20條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 第21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