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9 / 200 頁- 行政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自殺防治諮詢會之任務如下:一、全國自殺防治行動綱領之諮詢事項。二、自殺防治策略之諮詢事項。三、自殺防治方案之諮詢事項。四、政府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協調及整合之諮詢事項。五、自殺防治諮詢規劃之諮詢事項。六、自殺防治研究發展之…
- 行政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第6條 第四條訓練課程之實施方式如下:一、實體授課。二、錄影、視訊、線上學習平臺或其他數位授課。
- 行政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6條 鑲牙生執行業務時,應備簿冊,記載病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及鑲、補牙之種類。前項簿冊,應保存十年。
- 行政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監測時,執行人員應向受監測者出示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告知監測事由及法規依據並抽驗以足供檢驗之藥品適當數量為限。
- 行政中醫藥發展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定期召開諮詢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
- 行政中醫藥發展法 第16條 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 行政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6條 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一、從事中醫藥臨床療效實證研究、中醫藥理論及典籍研究或中醫診斷基準研究,有助於提升中醫藥臨床應用及發展。二、從事研發或製造中藥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
- 行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第6條 講習之時數,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 行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指定醫事機構得申請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等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二、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三、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四、病毒負荷量檢驗與感染性淋巴球檢驗之檢驗費。五、其…
- 行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6條 感染者應由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負照顧責任,不得無故拒絕。前項親屬無照護能力,且感染者有安置、安養或長期護理之必要,並符合收治條件者,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
- 行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6條 本中心得邀集相關機關之副首長或指定代表一人為本中心之成員。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設若干處,並得分組辦事。前項各處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揮官指派之。指揮官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機動調整各處之任務編組、人員規模及其進駐時機。各處任務…
- 行政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6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指定醫院實施品質查核,指定醫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得委託相關機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 行政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6條 前二條所定之感染管制課程,內容如下:一、傳染病與感染管制相關政策及法規。二、機關(構)及場所常見感染與傳染病。三、感染管制及實務。四、服務對象相關照護實務。五、傳染病、群聚感染與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
- 行政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16條 機關(構)及場所應儲備安全存量之防範感染裝備物資,適當存放,定期檢視存量及有效日期,並留存紀錄。
- 行政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申請案後,應將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前項審定結果,同意補助喪葬費用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補助費用之撥付,並副知個案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 行政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6條 進行檢疫或隔離措施時,應以書面通知為之。緊急時該書面得於接受檢疫或隔離事實發生後三日內補發之。該書面應送達本人,並副知檢疫或隔離場所。結束檢疫或隔離時,亦同。
- 行政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第6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受理或資料齊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受理後因申請人提具之資料不全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 行政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6條 實施淋病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一、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指經主管機關調查或檢驗其可致傳染於人者。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傳染病防治需要,得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下列事項: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事項。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
- 行政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6條 徵用土地、建築物之補償費,應參照徵用當時同一區域鄰近房地之租金加計二成計算。前項財物之徵用期間未滿十五日者;其補償費以十五日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三十日者,其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
- 行政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例得發給通報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一、主動至主管機關接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檢體篩檢,並經主管機關證實為病例之民眾。二、醫事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發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病例,主動通報並經主管…
- 行政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即轉報中央主管機關,並將相關疫情調查資料適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6條 醫療機構對抗生素使用之監測、審查、稽核及藥敏試驗等事項,應建立管理機制,由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或感染管制專責醫師負責,並派藥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醫師協助。抗生素使用及抗藥性細菌比率之情形,應定期向感管會報告,並依…
- 行政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查核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範圍如下:一、感染管制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二、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理機制。三、抗生素抗藥性管制措施。四、配合主管機關對傳染病進行預防、監測、通報、調查、演習及處…
-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6條 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前項徵用,如有展延期限之必要,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第一項徵用,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徵用,並發給解除徵用書。
-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補償規定,遇有爭議時,得成立補償評定小組處理之。
-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倍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 行政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第6條 食品用水之規定:一、食用冰塊、飲料、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原料水,應符合環境主管機關所訂「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二、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溴酸鹽含量應為0.01mg/L以下。
-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6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訂定化粧品回收作業程序,其內容包括回收作業之組織、指定人員與任務、回收作業計畫書之訂定、回收訊息通知與市售品及庫存品之回收成果報告書之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