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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24條 雇方不得強制勞動者向其指定商店或其他處所購買物品。
  2.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34條 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3.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40條 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
  4.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41條 雇方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5.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42條 勞動契約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法之規定。
  6.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43條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7.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4條 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同意申請交付仲裁者,一方對書面同意之有無爭執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利於有效性原則解釋之。當事人間之文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
  8.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4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認為仲裁委員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迴避事由時,得申請仲裁委員迴避。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各該主管機關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仲裁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第一項之申請,除有正當…
  9.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4條 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於仲裁判斷前,如有必要,得委託第三人或機構提供專家意見。
  10.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之調解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有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二、曾任或現任各級勞工行政工作二年以上者。三、曾任或現任各級行政主管機關擔任法制工作二年以上者。四、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
  11.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前項所定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之課堂講習及不得低於十小時之實例演練。第一項訓練之課程、測驗及受…
  12.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4條 調解委員及調解人就調解事務之處理,應遵守本法第二章調解之相關規定。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處理調解事務收受不當利益。二、處理調解事務使用暴力脅迫。三、未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命當事人、相關人員…
  13.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4-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第三項調解人註銷證書案件,應成立勞資爭議調解人註銷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或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審查小組開…
  14. 行政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15. 行政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4條 勞資會議得議決邀請與議案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解答有關問題。
  16. 行政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17.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4條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18.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4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該工會解散。二、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三、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四、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
  19.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4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20.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34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 行政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4條 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
  22. 行政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一、生育給付。二、傷病給付。三、失能給付。四、老年給付。五、死亡給付。六、失蹤津貼。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
  23.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24.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第4條 前條被保險人已因該職業病一次領取普通失能給付者,於一次請領職業病失能給付時,應扣除原已領取之給付日數,核給差額。〔給付金額=平均日投保薪資x職業病失能給付日數-原已領取普通失能給付日數)〕前項被保險人請領職業病失能年金給…
  25.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26. 行政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第4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件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27. 行政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4條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
  28.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29.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在維持營運不中斷之必要範圍內,接管人得強制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民間機構不得拒絕。依前項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接管人應支付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協議訂之。民間機構營運之資產涉及第三人權利…
  30.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