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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 200 頁-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條 本通則依國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0條 各地區支付處三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十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地區支付處一、二等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三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2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國庫集中支付之會計、統計及本處經費之歲計、會計事項。前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3條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經建行政、金融、一般行政管理、會計、審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4條 各地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由各地區支付處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定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5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1條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辦理轄區國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1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各機構人員之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由各機構考量單位特性及業務需要,依資績並重、覈實考核、公平程序、適才適所等原則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報本部備查。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0條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三、丙等:留原薪級。四、丁等:公務員兼具…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1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乙等者,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就其所屬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人員,於服務機構核定後,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先向服務機構申請複核;服務機構應於收受申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審復。受…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人事評審會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4條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