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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 96 頁- 行政銀行法 第92條 供給農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農業銀行。農業銀行以調劑農村金融,及供應農、林、漁、牧之生產及有關事業所需信用為主要任務。
- 行政銀行法 第93條 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及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務。
- 行政銀行法 第94條 供給輸出入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輸出入銀行。輸出入銀行以供給中、長期信用,協助拓展外銷及輸入國內工業所必需之設備與原料為主要任務。
- 行政銀行法 第95條 輸出入銀行為便利國內工業所需重要原料之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提供業者向國外進行生產重要原料投資所需信用。
- 行政銀行法 第96條 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及財務結構,暨健全經營管理為主要任務。中小企業之範圍,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銀行法 第97條 供給不動產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以供給土地開發、都市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施及房屋建築等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 行政銀行法 第98條 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國民銀行以供給地區發展及當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 行政銀行法 第99條 國民銀行應分區經營,在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家為原則。國民銀行對每一客戶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一定之金額。國民銀行設立區域之劃分,與每戶放款總額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銀行法 第103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以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之有價證券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信託資金準備。其準備與各種信託資金契約總值之比率,由中央銀行在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之範圍內定之。但其繳存總額最低不得少於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前項信託資金準備,…
- 行政銀行法 第109條 …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
- 行政銀行法 第116條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 行政銀行法 第117條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銀行法 第1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按照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
- 行政銀行法 第120條 外國銀行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 行政銀行法 第121條 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於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行政銀行法 第122條 外國銀行收付款項,除經中央銀行許可收受外國貨幣存款者外,以中華民國國幣為限。
- 行政銀行法 第123條 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 行政銀行法 第125-1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銀行法 第125-2條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行政銀行法 第125-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 行政銀行法 第125-5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之銀行負責人、職員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銀行之權利者,銀行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銀行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銀行之權利,且受益人…
- 行政銀行法 第127-1條 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適用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而有違反前三條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銀行依第三十三…
- 行政銀行法 第127-2條 …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或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於主管機關…
- 行政銀行法 第127-4條 …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前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準用之。
- 行政銀行法 第128條 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怠於申報,或信託投資公司之董事或職員違反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參與決定者,各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外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參與決定者,…
- 行政銀行法 第129-1條 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
- 行政銀行法 第129-2條 銀行負責人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銀行法 第130條 …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二、違反第七十二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二條或違反主管…
- 行政銀行法 第131條 …三十四條之一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四、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或外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其兼職係經銀行指派者,受罰人為該指派兼職之銀行。…
- 行政銀行法 第133條 …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前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銀行或其分行。銀行或其分行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