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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6條 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核准試製者,不在此限。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
  2.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6-1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前項委託與受委託製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核准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7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者,應聘用獸醫師;製造動物用抗生素或普通藥品者,應聘用藥劑師,駐廠(所)負責監督藥品之製造。
  4.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8條 動物用生物藥品,於製成或輸入報關完稅後,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應逐批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抽樣檢驗,經該管主管機關派員抽取樣品,查驗合格並封緘後,始得出售。前項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條 …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
  6.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1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
  7.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1條 …准,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由經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執行分裝。二、以原廠牌販賣。三、標籤、仿單除依第十二條之二規定記載外,並應記載負責分裝者之名稱、地址。四、黏貼分裝標誌封緘。前項但書之分裝,應由直轄巿或縣…
  8.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2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僱用之推銷員,應由僱用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動物用藥品推銷員,不得推銷非其僱用人製造或經銷之動物用藥品,並不得沿街設攤兜售或擅將動物用藥品拆封、改裝或作虛偽宣傳…
  9.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4條 經核准製造之動物用藥品,如輸出國外時,應於輸出前由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10.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5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場所及其設備,就其製造程序、裝置、品質管制及有關資料等,應定期派員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前項所定範圍派員抽查之。主管機關檢查或抽查時,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不得…
  11.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獸醫診療機構或其他使用動物用藥品者,得派員進入其場所,並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主管機關得派員赴禽畜與水產養殖場及飼料製造廠,稽查其有關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情形,並得作生體抽樣檢…
  12.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9條 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劣藥,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飭令原進口商限期向國外原廠商請求退貨。
  13.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0條 …、禁藥或劣藥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一、製造、輸入或分裝動物用偽藥、禁藥或提供許可證予他人使用製造、輸入或分裝動物用偽藥、禁藥者,原發證機關得廢止其全部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販賣業許可證。二、販賣或意圖販…
  14.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1條 動物用原料藥,以提供或售予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使用為限。但輸入動物用原料藥,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售予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轉售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且每批以轉售一次為限。
  15.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2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資料,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資料保存三年。直轄市或縣(市)主…
  16.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3條 禽畜、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將下列製劑或藥品,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一、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動物用偽藥。二、動物用禁藥。三、前二款以外,來歷不明之動物用藥品製劑。四、人用藥品製劑。五、動物用或人用…
  17.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18.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6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9.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9條 …三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為相關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五、飼料製造業者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將該項各款所定藥品或製劑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飼料製造業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將該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20.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0條 …反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十、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聘請獸醫師或藥劑師。十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十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三…
  21.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條 …詞,定義如下:一、原料藥品:指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用於製造動物用藥品,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三、動物用消毒藥品…
  22.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條 原料藥品之名稱,應以中華藥典之名詞命名,並得冠以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輸入業者)名稱。但中華藥典未收錄者,得使用中文學名或通俗名稱。
  23.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4條 動物用生物藥品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製造業者名稱、輸入業者名稱、商標或其他可資辨別之名稱、對象動物種類、動物疾病名稱、疫苗或其他生物藥品種類之順序命名。二、前款動物疾病名稱,應符合動物傳染病分類表或動物用藥品檢驗…
  24.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5條 …有三分之二以上文字與其他業者經檢驗登記之藥品名稱相同。不同之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以相同之藥品名稱申請動物用消毒藥品或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登記時,申請時間在後者,應修正為不同藥品名稱。但申請時間在後之藥品名稱已於核准檢驗登記前…
  25.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6條 製造專供輸出之動物用藥品,其名稱不受前三條規定之限制。
  26.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應由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填具申請書,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與提供附件一所定樣品及資料。但申請製造專供輸出之動物用藥品者,免…
  27.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申請製造專供輸出動物用藥品之檢驗登記,其應檢附之資料如附件六。
  28.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5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非製造業者申請製造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或非製造業者且非輸入業者申請輸入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二、未符合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三、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未符合動物用藥…
  29.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6條 …盒。六、增印或變更條碼、識別代碼、用以表示符合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工廠(以下簡稱GMP)之「GMP」字樣、用以表示經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之「MIT」字樣、著作權登記字號、公司商標、商標註冊字號或專利…
  30.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8條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