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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 200 頁- 行政公司法 第17條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
- 行政公司法 第17-1條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行政公司法 第18條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 行政公司法 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 行政公司法 第20條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
- 行政公司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
- 行政公司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
- 行政公司法 第22-1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
- 行政公司法 第23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
- 行政公司法 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 行政公司法 第25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 行政公司法 第26條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 行政公司法 第26-1條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 行政公司法 第26-2條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
- 行政公司法 第28條 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公司法 第28-1條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公司法 第29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
- 行政公司法 第31條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 行政公司法 第34條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 行政公司法 第36條 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 行政公司法 第40條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 行政公司法 第41條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七、本公司所…
- 行政公司法 第42條 公司之內部關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
- 行政公司法 第44條 …以債權抵作股本,而其債權到期不得受清償者,應由該股東補繳;如公司因之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之責。
- 行政公司法 第47條 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 行政公司法 第48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 行政公司法 第49條 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 行政公司法 第50條 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股東因執行業務,受有損害,而自己無過失者,得向公司請求賠償。
- 行政公司法 第51條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
- 行政公司法 第52條 …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