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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前條民間機構經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准予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原始認股或應募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記名股票達四年以上者,應發給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營利事業股東於申辦稅額抵減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
  2.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支應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金額與計畫不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送主辦機關備查。主辦機關核發備查函時,應副知民間機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所需者,其…
  3.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間機構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前項民間機構之營利事業股東已申報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者,應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自抵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4.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其營利事業股東適用之投資抵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自投資契約終止年度起,其營利事業股東尚未適用之投資抵減,…
  5. 行政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第2條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6.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整建或維護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所稱經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為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實施之都市更新地區。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7.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畫除敘明前項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敘明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與協助實施者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內容。主管機關於核發前項核定函時,應副知管轄稽徵機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展延或變更時亦同。
  8.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其實際支付第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發給之成果備查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至本辦法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
  9.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內抵減之。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預定完成期限內完成者,抵減百分之二十。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預定完成期限之日起五年內完成者,抵減百分之十。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主管機關…
  10.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撤銷原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其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二、未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依前項規定撤銷原核定之投資抵減證明者,主管機關並…
  11.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正之第四條第一項施行時,已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主管機關尚未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申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12. 行政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2條 …、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係出價取得者,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納稅義…
  13. 行政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3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係因繼承、遺贈或受贈取得者,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繼承、遺贈或受贈取得時,據…
  14. 行政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4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依第二條第一項本文、同條項第一款本文、同條項第二款及前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有顯著差異者,其捐贈列…
  15. 行政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金額,該管稽徵機關受理後,應予核定。
  16.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5條 …機構,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境內:(一)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關(構)。(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四)各級學校。(五)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
  17.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7條 …部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下列憑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一、載明買受人姓名之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如未載明買受人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提示支付證明或以切結書聲明確有支付事實。透過雇主代收轉付者,…
  18.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8條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低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19. 行政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第2條 …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三、捐贈人、受遺贈…
  20.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5條 …稅。但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者,應檢附所得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事先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但書規定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稅捐稽徵機…
  21.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6條 …一項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前條第一項之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取得第三條規定之所得,已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
  22.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4條 …,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
  23.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5條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24.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6條 …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
  25.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3條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營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前項…
  26.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6條 …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
  27.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7條 …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特種貨物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
  28.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8條 …期限未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營業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
  29.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9條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30.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0條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