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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 200 頁-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並令其限期改善: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再利用作業期程或再利用產品,未符合許可文件內容規定。二、再利用產品規格不明、未符合許可文件內容、相關國家標準、國…
-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第七條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停止再利用計畫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報本部備查。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前項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部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
-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第七條之許可文件: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未依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5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指醫療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以下簡稱臨床試驗機構),對受試者所為有關醫療器材安全或效能之系統性研究。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2條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4條 …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但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並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但非屬執行業務提供病人使用,而係販賣、零售醫療器材者,仍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風險等級之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前項建立及保存之資料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項資料之範圍、建立與保存方式、保存年限、申報…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7條 臨床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發起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無顯著風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不在此限。臨床試驗機構執行前項試驗,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除情況緊急者外,應先取得受試者之同意。前二項…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8條 …試驗之受試者,於臨床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委託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暫時或永久性失能。四、受試者之胎兒或嬰兒先天性畸形。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9條 …央主管機關認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得令試驗之機構中止或終止試驗,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7條 …,令醫療器材商依公告或核定之安全監視計畫,監視其安全性;醫事機構應協助提供相關安全監視資料予醫療器材商。前項醫療器材商應定期製作安全監視報告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未定期繳交安全監視報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產品有安全疑慮,或安…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8條 醫療器材商或醫事機構發現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前項嚴重不良事件之情形、通報方式、期限、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9條 …暫停使用、產品回收或其他必要措施,並以合理方式揭露之,供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及使用者知悉。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51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器材商或醫事機構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抽驗其醫療器材,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58條 …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一、原領有許可證或完成登錄,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二、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三、經…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81條 研究機構、醫事機構或醫療器材商,因醫療器材之使用特性,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等同書面之同意方式。
- 行政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3條 …用餐獎勵對象為國內之藥物製造廠及從事藥物研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其研發成果符合本辦法之獎勵條件者。
- 行政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5條 …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科技相關代表、學術機構、工業界之代表及有關學者共同遴選組成。審議會由委員相互推選一人為主席。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審查獎勵對象之資格。二、審議各項獎勵申請案…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21條 …定醫療器材不良反應事件或回收作業,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之通報程序。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2條 …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6條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7條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四、其他…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8條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二、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三、以無償方式捐贈。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9條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10條 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應即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11條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12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13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14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三…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17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屬人體試驗者,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