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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 200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7條 …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八點G五二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
- 行政建築法 第16條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行政建築法 第19條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 行政建築法 第34條 …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建築法 第45條 …,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以重建價格為準,所有權人如有爭議,由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
- 行政建築法 第68條 …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 行政建築法 第102-1條 …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前項標準、範圍、繳納代金及管理使…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3條 …、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限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六、家庭成員持有之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依本標準規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以下簡稱使用人)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其收費依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計算。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4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四。
-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6條 …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一、具主從用途關係如附表五。二、從屬用途範圍之所有權應與主用途相同。三、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一、車道:指以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空間。二、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四、…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3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指重要運輸、水利、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之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及其申請範圍內之必要性附屬設施,且其服務範圍跨直轄市、縣(市)。前項必要性附屬設施,包含管…
- 行政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管道:指構成共同管道之獨立空間。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四、標準部:…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淨高:幹管不得小於二百二十公分;供給管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但支管因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二、淨寬:依收容管線所需…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8條 幹管頂版上緣至道路舖面間之覆土厚度,在標準部不得小於二百五十公分,在特殊部不得小於一百公分。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1條 …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