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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8條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8條
法規: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8條
本
標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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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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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出入口及通風口得留設於人行道或道路中央分隔帶。但不得影響行人及行車安全。二、自然通…
第13條
共同管道應於縱向低窪處留設集水井,並配置格柵蓋及抽水設備。集水井應具備分離沈砂及沈泥之功能。
第14條
共同管道覆蓋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承受設計載重及吊起之應力。二、有相當之重量並使人不易開啟。三、配合人行道坡度排水,與…
第15條
共同管道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一、防火:電纜被覆具耐燃功能或使用防火材料包裹,管道中依實際需要配置消防設施或留設防火區隔。…
第16條
共同管道得依實際需要配置下列設備:一、通風設備。二、照明設備。三、給水設備。四、受配電設備。五、消防設備。六、有害氣體偵…
第17條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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