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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 200 頁- 行政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8條 …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一)委託親友辦理: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2.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3.軍官、士官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存契約,於一百零…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1條 優存契約期滿前,軍官、士官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及限制如下:一、辦理質借限於儲存之受理優存機構,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二、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儲存優存款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三、質借利率照審定之優存利率計算…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2條 軍官、士官除依法停止或暫停優存權利之期間外,優存金額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際儲存期間之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軍官、士官儲存之優存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得於解繳提取之日起二年內,將優存金額回存至優存帳戶,以…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減少發給退除給與者,應依第四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計算可辦理優存金額後,再按扣減比率減少可辦理優存金額。前項人員有二筆以上優存者,其各筆優存應分別按扣減比率…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4條 軍官、士官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者,其不可辦理優存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前項人員經審定應減少至零元者,原開設之優存帳戶應結清銷戶。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5條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存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6條 軍官、士官有本條例應剝奪、減少、喪失、停止或暫停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軍官、士官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審定機關、輔導會、再任機關及受理優存機構,停止辦理優存。但停止或暫停原因消滅後,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請領權利或繼續發給。…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7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其中優存利息節省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且辦理優存軍官、士官: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8條 存款人死亡,如無遺族在臺,可由其生前合法遺囑之受贈人,按臺灣銀行一般存款辦法辦理解約。但無合法遺囑受贈人,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移交輔導會保管。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行政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第1條 本法稱舊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軍事審判法施行前之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有關軍事審判程序之命令。本法稱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本法稱修正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
-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0條 向其他機關調借之國家機密原件,有複製必要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始得為之。但絕對機密不得複製。前項國家機密之複製,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並由專責人員在辦公或指定處所製作。第一…
-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1條 以電腦系統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之資訊,應加密處理,其方式如下:一、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製作訴訟書類及軍法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應以單機作業並以光碟片加密儲存。二、前款書類電子檔應俟國家機密解密後,將檔案解密並上傳軍法裁判及檢…
-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2條 軍法機關人員發覺國家機密洩漏、遺失、毀損或有洩漏之虞,應即報告所隸機關首長查明原因及事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國防部及該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採取應變補救措施。
-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3條 保管國家機密人員退伍、除役或離職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列冊備查。
-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軍艦在本國與敵國開戰期內,關於海上捕獲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稱封鎖者,指經通告封鎖並實際上以武力禁止與敵國及其軍隊所佔領之港口、海岸交通之行為。稱破壞封鎖者,指通過或企圖通過封鎖線之行為。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稱捕獲品者,指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沒收之船舶及貨物。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2條 臨檢,對於左列各船舶行之:一、懸有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國旗而有為敵船嫌疑之船舶。二、有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商航行嫌疑之本國船舶。三、有載運戰時禁制品及禁制人嫌疑之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四、有破壞封…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3條 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間以燈號或汽笛為之;天候不良時,並得放空砲兩次為之;對於經通告停航而不遵者,得放空砲兩次,仍不遵者,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如再…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4條 船舶遵令停航後,艦長應派軍官隨帶士兵登船臨檢。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5條 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