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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 78 頁-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船舶無線電臺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前項審驗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並申請複驗;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有效期間為五年。前項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船舶所有人應於前項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申請換發電臺執照程序如下:一、航行國際航線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船舶及遠洋漁船,船舶所有人應檢附主管機…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申請船舶無線電臺之設置使用、審驗及證照之核(換、補)發或註記變更,應依附表二檢附相關文件。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船舶申請核配船舶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本國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遊艇證書、漁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前項申請表應載明申請人姓…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取得電臺執照,且於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於電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依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2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或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電信部分之規定辦理。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信設備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之用者,稱船舶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5條 船舶無線電臺分為下列二種: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6條 船舶無線電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有船舶電信專長之船員,負責操作從事通信及電子作業。船舶無線電臺應備有船舶無線電臺日誌,指定一員於遇險事故中負無線電通信之主要任務;並將電臺操作情況詳實記錄。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7條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設備之性能標準及裝設,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之有關規定。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8條 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於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9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其優先順序如下:一、遇險通信。二、緊急通信。三、安全通信。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七、其他通…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0條 船舶無線電臺得依照各國電信事業機構之相關規章,收發旅客及船舶作業人員之電信,並收取費用。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1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遇險呼叫與遇險通報之發送、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通報之發送以及緊急呼叫與緊急通信之發送,應經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指示,始得為之。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2條 船舶在海上時,其船舶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守聽:一、裝有特高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於特高頻第七十頻道連續守聽;設備可行時,並應連續守聽遇險頻率特高頻第十六頻道及航行安全通訊頻率第十三頻道。二、裝有中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3條 船舶之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其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及通信作業,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前項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訂定並發布之。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4條 船舶無線電臺於收到警報信號,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船舶無線電臺收到他船之遇險呼叫,確悉遇險船舶係在附近,但尚無海岸電臺答覆時,應適時向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將本船名稱、位置及到達…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5條 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業務之電臺,當遇險業務已告終止,或作為遇險業務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電臺之通信,告知正常工作得以恢復。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6條 船舶無線電臺不得濫發遇險信號,或與遇險信號容易混淆之信號。如有前項情形,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7條 船舶航行中,遇冰山、漂流物、暴風及其他對船舶航行構成嚴重危險性之情形者,應即利用安全通信,告知附近船舶及最近之海岸電臺。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8條 船舶無線電臺遇險呼叫通信設備之緊急操作使用步驟,應以鮮明標示張貼於駕駛臺。前項緊急操作使用步驟之內容、格式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9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但已於國外架設並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完成審驗或船舶用無線電對講機經審驗合格者,得免申請架設許可證,直接申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六個…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20條 船舶無線電臺依前條規定架設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申請審驗,審驗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方得使用。航行國際航線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向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申請安全證書或安…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船舶所有人應於前項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照;其程序如下:一、遠洋漁船及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船舶所有人應向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換發新照。二…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24條 申請設置船舶無線電臺者,應繳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七、軍事專用。八、其他…
- 行政電信法 第46條 …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浮於水面或空中之物體上,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
- 行政電信法 第48條 …預算法第九十四條所定拍賣或招標之規定:一、軍用、警用、導航、船舶、業餘無線電、公設專用電信、工業、科學、醫療、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學術實驗、急難救助及其他供公益或公共用途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二、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
- 行政電信法 第53條 各無線電臺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 行政電信法 第54條 船舶或航空器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領空時,其電台不得與未經交通部指定之無線電臺通信。但遇險通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