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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 200 頁-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建立並維護一般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二、推廣一般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相關資訊。三、規劃並執行一般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程序。四、評估一般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方式、對象、標的、範圍…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為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事項,執行單位應將一般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訂定有關一般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核制度內增訂有關一般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事項: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二、研發人員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執行單位應定期以書面向本部報告歸屬其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於執行單位一般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實施訪查,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有關之運用情形、紀錄…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執行單位辦理第七條之管理及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並經執行單位提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基於公平與效益之考量,報由本部同意以專屬授權之方式為之:一、一般研發成果尚未達到量產階段,而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繼續開發或…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授權利用之一般研發成果,對授權事項,未經執行單位許可者,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再為授權者,亦同。前項許可,應報本部備查。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基於公益之考量,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得經本部核准,無償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前項無償授權期間,每次不得逾五年。期間屆滿時,仍有公益之必要者,得再依本條規定辦理無償授權。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機關(構)或企業交互授權之: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二、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技術,有助於提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或增進國家利益。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授權之一般研發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應終止授權:一、研發成果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外實施,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二、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該研發成果達二年以上。三、違反再授權之規定。四、…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得經本部核准後,將歸屬其所有一般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章規定運用受讓與之一般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繳交…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1條 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1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本部事先同意。二、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核准。…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國防研發成果得委託研發該成果之執行單位或委任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 行政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1條 為斷絕殺傷性地雷所造成的一切傷亡及損害,避免阻礙基層建設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10條 因政府使用、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前項補償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1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與迫切之國防需要,逐年籌獲高性能新式戰機,強化空軍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與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兼顧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之目的,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本部辦理稽核後,應…
- 行政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部指定之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
- 行政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行政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事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辦理。前項受委任或委託之公務機關對於辦理受任或受託事務所獲悉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秘密,不得洩漏。
- 行政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10條 軍車未按規定顏色噴用者,不予登記及驗發行車執照、號牌。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11條 軍車號牌應裝置於牌照架中,無牌照架者,應將號牌固定於前後保險桿之中央處。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12條 軍車奉准以噴製車號代替號牌者,其車號以油漆明顯噴漆於車上,不得用筆墨或其他代用品填寫。車號字體大小、噴漆顏色及位置,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13條 軍車之行車執照號碼,每三年由陸軍司令部清校,呈報國防部核定後,換發行車執照。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