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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3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或氧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點三公斤以上。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4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如置於屋內,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虞之場所。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5條 …固材料建造。五、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作業。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6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將氣鐘分離,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不在此限。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7條 ….○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二、經發生器產生之乙炔,以壓縮裝置加壓後,送至乙炔氣槽,該氣槽除依前款規定外,並應設置適當之安全閥及壓力表。三、發生器應有支持氣鐘升降之鐵柱及安全排氣管之設置。四、氣槽、清淨器、配管等之與乙…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8條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9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分岐管分別設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0條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1條 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2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雇主對於使用溶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不得使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4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發生器之發生器室、氣體集合裝置之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揭示氣體種類、氣體最大儲存量、每小時氣體平均發生量及一次送入發生器內之…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6條 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7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8條 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二、清除氣體容器閥、接頭、調整器及配管口之油漬、塵埃等。三、更換容器時,應將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氣體與…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5條 …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ISO22846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9-1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8條 雇主對於啟斷馬達或其他電氣機具之裝置,應明顯標示其啟斷操作及用途。但如其配置方式或配置位置,已足顯示其操作及用途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0條 …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2條 …就其發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5條 …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僅於無負載時方可啟斷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7條 …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0條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1條 …接近特高壓電路之支持礙子,不在此限: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二、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3條 …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9條 雇主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1條 …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5條 …、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2條 …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者,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二、勞工暴露於有…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9-1條 …之措施。但該門或蓋有易自內部開啟之構造或該設施內部設置有通報裝置或警報裝置等得與外部有效聯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