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62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6 / 188 頁
  1. 行政律師法 第126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付懲戒者,其移付懲戒、懲戒處分、審議程序、覆審程序及再審議程序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2. 行政律師法 第136條 …、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
  3.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機關或地方檢察署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對地方律師公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
  4.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復受其他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該在後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在前處分執行完畢後,起算之。
  5. 行政執行死刑規則 第2條 …執行之裁定。五、有無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六、有無書面回覆經赦免。七、有無收受依赦免法規定為大赦、特赦或減刑之研議之書面。八、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法務部審核結果認有前項情形或…
  6. 行政執行死刑規則 第3條 …外,不停止執行:一、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二、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7.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9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資格,而未曾受申誡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者為限。
  8.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9.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2條 監護、禁戒、強制治療及其他保安處分執行處所(下稱執行處所)得設置戒護人員,無法定編制戒護人員者,得由執行處所或委由專業機構僱用戒護人員執行安全維護工作。前項戒護人員由執行處所僱用者,應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備查。第一項…
  10.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6條 為維護執行處所秩序及安全,受處分人出入該處所時,應由執行處所人員檢查其身體、衣物及攜帶之物品。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處分人隱私及尊嚴。執行處所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
  11.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7條 執行處所認有必要時,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
  12.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8條 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或移交權管機關處理。
  13.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0條 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並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辨識受處分人身分之方式。執行處所為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得要求受處分人理剃鬚髮與沐浴。
  14.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對受處分人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措施。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一、有脫逃、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保護不能預防危害者。三、因戒護受處分人外出,有事實足…
  15.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2條 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戒護人員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棍、防護型噴霧器或其他適當之器械:一、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二、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
  16.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3條 執行處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處分人之戒護,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17.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 …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
  18.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1條 …,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
  19.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1條 …關。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20.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
  21.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2條 …定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者,得並為下列處分:一、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告誡。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
  22.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4條 …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23.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4-1條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執行。
  24.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5條 …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
  25.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0條 …,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前項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6.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0-1條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得請求返還原已繳納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費用;尚未繳納者,不予以繳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
  27.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3-1條 …之。但合於人體代謝物研究供開發檢驗方法或試劑之用者,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經去識別化方式後,得供醫藥或研究機構領用。第一項第一款檢驗及醫療機構之認證標準、認證與認證之撤銷或廢止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第二款、第…
  28.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5條 …正後規定處理之。四、審判中之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前項情形,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9.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5-1條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三、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30. 行政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下列情事:(一)最近一年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二)最近一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三)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四)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