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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之設置使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設置供船舶、航空器、計程車、實驗研發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及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依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專用電信網路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2.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申請設置於船舶以外並以助航為目的之電臺發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應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前項申請,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電臺設置核准或電臺執照。前項申請表應載明申請者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電臺設…
  3.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第五十二條指定為國民和諧有效共用頻段。二、供業餘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或航空器無線電臺設置用。三、除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率核配者外,製造、輸入、持有或使用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之電信管制…
  4.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44條 …下: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二、飛航、船舶航行安全之任務。三、災害防救之任務。四、依業務性質之重要性。五、依無線電頻率核配先後。
  5.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下列情形為限:一、供公眾電信網路或專用電信網路用。二、供外國船舶或外銷船舶用。三、供研發、測試或展示用。四、非國內製造且輸出後復(退)運進口。五、供審驗用。六、供加工、維修或組裝後專供輸出用。七、供自用之行動式業餘無線電…
  6.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電臺外,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器材。七、供外國船舶或外銷船舶用。八、專案核准文件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項第六款器材輸入僅供申請人自用,不得轉讓或作為其他商業上之用途,其輸入數量限制如下:一、自行攜帶輸入…
  7.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船舶或航空器自國外輸入時,其已裝置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請領進口核准證,但應依相關法令申請電臺執照。
  8.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船舶或航空器無線電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須辦理封存或監毀:一、船舶無線電臺在國外銷毀或轉讓,或隨同船體輸出國外。二、航空器無線電臺毀損、汰換…
  9.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72條 …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一、無償留供公用。二、廢棄。…
  10.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事項:一、電臺名稱。二、電臺設置地點、車牌號碼、航空器名稱或船舶名稱。三、設置者名稱。四、頻率及頻寬。五、發射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功率。六、天線廠牌、型號。七、有效期間。八、衛星名稱、轉頻器編號。
  11.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3條 …二)光纖傳輸電臺。(三)專設有線電話。二、專用無線電信(一)船舶無線電臺。(二)航空器無線電臺。(三)計程車無線電臺。(四)學術試驗無線電臺。(五)業餘無線電臺。(六)漁業、電力、警察、消防、鐵路、公路、捷運、醫療、水利…
  12.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4條 …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二、船舶、航空器之通信。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通信。四、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13.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用無線電信對於船舶或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14.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或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電信部分之規定辦理。
  15.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船舶無線電臺:指於船舶上裝設供通信使用之無線電收發信設備或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二、遇險通信:指船舶遭受火災、爆炸、浸水、碰撞、擱淺、傾覆、沉船、失控漂流、武裝攻擊、其他海難事件、棄船、執行與協調搜…
  16.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船舶無線電臺分為下列二種: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
  17.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船舶無線電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有船舶電信專長之船員,負責操作從事通信及電子作業。船舶無線電臺應備有船舶無線電臺日誌,由船長指定一員於遇險事故中負無線電通信之主要任務;並將電臺操作情況詳實記錄。
  18.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性能標準及裝設,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有關規定。
  19.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
  20.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之優先順序如下:一、遇險通信。二、緊急通信。三、安全通信。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七、其他通信。
  21.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船舶無線電臺發送遇險呼叫與遇險通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通報及緊急呼叫與緊急通報,應經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指示,始得為之。
  22.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船舶在海上時,其船舶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守聽:一、裝有特高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於特高頻第七十頻道連續守聽;設備可行時,並應連續守聽遇險頻率特高頻第十六頻道及航行安全通訊頻率第十三頻道。二、裝有中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
  23.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船舶之遇險、緊急與安全通信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及通信作業,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4.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船舶無線電臺收到警報信號時,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船舶無線電臺收到附近船舶之遇險呼叫,尚無海岸電臺答覆時,應適時向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將本船名稱、位置及到達現場所需之時間告知遇…
  25.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通信之電臺,當遇險通信已告終止,或作為遇險通信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電臺之通信,告知得恢復正常工作。
  26.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船舶無線電臺不得濫發遇險信號,或與遇險信號容易混淆之信號。有前項情形時,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
  27.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船舶航行中,遇冰山、漂流物、暴風及其他對船舶航行構成嚴重危險性之情形者,應即利用安全通信,告知附近船舶及最近之海岸電臺。
  28.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船舶無線電臺遇險呼叫通信設備之緊急操作使用步驟,應以鮮明標示張貼於駕駛臺。
  29.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船舶無線電臺使用頻率應依數位發展部公告之頻率。
  30.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設置使用,船舶所有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核准。但已於國外設置並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以下簡稱審驗機構)完成審驗或船舶用無線電對講機經審驗合格者,得免申請設置核准,直接申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