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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6條 …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8條 …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2條 …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保訓會對前項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
  4.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8條 …復審能力者,得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復審程序。但已無取得復審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承受復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
  5.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1條 …者。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復審人因該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再申訴事項,公務人員誤提復審者,保訓會應移轉申訴受理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不得逕為…
  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5條 …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前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依復審決定意旨處理,經復審人再提起復審時,保訓會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9條 …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4條 …十、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十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原管理措施、原工作條件之處置及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第一項第五款…
  9. 監察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之職掌如下: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所定之申報(請)受理、審核(查)等事項。二、前款法律所涉案件之查核(調查)、罰鍰、沒入、追繳、行政爭訟、移送檢察機關及行政執行…
  10. 監察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辦理應向政風室申報財產及利益衝突迴避通知之公職人員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四、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五、本院公務機密、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六、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七、…
  1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2條 …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基…
  12.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4條 …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13. 監察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4. 監察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金法規定應移送司法機關之審議事項。三關於利害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提請覆決之審議事項。四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五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15. 監察監察法 第27條 …部。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16.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 …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17.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4條 …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
  18.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外交部查證屬實。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依另定之查核辦法切實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機關應以書面為之。所稱陳述意見及申辯,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機關並應列入紀錄。
  19.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6-1條 …署。(十五)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機關。二、依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所定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有國家機密核定權責人員之職務。四、報經行政院核定,設置駐(境)外機構…
  20. 考試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務基於職掌所為之建議與所作之決定,對機關業務或社會一般大眾之利益所生之效果及影響。八、所需知能:係指本職務依職等標準說明所需之學識、才能、技術、訓練、經驗、所需創造力以及領導能力等。職務說明書格式、職務編號說明如附件。
  2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第2條 …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大密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二、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其服務親負其責。三、紛…
  22.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傷害政府信譽。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六、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
  23.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12條 …家資源有顯著成效。(六)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七)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八)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
  24.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7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25.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15條 …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6.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22條 …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四、受有政府機…
  27. 考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受有報酬,指兼任前項職務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
  28. 考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5條 …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六、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七、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八、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九、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前項情形,…
  29.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有妨害國家利益者,係指妨害國防、外交上應保守之機密而言。
  30. 監察審計法 第69條 …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