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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5-1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2.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開收購人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第十五條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前…
  3.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
  4.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且以一次為限。
  5.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生效。公開收購人應就下列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
  6.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開收購人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開收購人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期間內不得應賣。政府持有股…
  7.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開收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經本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者,應於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命令變更申報…
  8.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八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二、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三、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種類。四、公開收購期間。五、以應賣有…
  9.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分配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如尚有餘量,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10.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二、經被收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且有證明文件。但被收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之全體董事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不適用之。三、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
  11.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
  12.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7條 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之股份,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取得之申報。
  13.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7-1條 公開收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份者,準用本辦法規定。公開收購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份者,以已發行股份於國內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者為限。公開收購人對於被收購…
  1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及槓桿交易商等金融特許事業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其業別適用其他法令…
  1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
  1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6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
  1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7條 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一、資產範圍。二、評估程序:應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等。三、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等。四、公告申報程序。五、…
  1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8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1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9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
  2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0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2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1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2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4條 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2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5條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2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
  2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
  2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8條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
  2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
  2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三、風險之衡量、監督…
  3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