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第23條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分配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如尚有餘量,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