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5-1條 法規: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第15-1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