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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以下簡稱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
  2.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8條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前項事業及其人員對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3.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7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限以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對象者,得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於國內對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銷售之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
  4.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8條 …。(三)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四)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五)國內外機構編製之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
  5.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4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有條約或協定者,從其條約或協定之規定。二、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三、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
  6.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5條 …有秩序之外匯市場。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7.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7條 …及技術報酬金。六、其他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具有高級科技,可提升工業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經專案核准者,得逕以其所得之前項各款外匯抵付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所需支付之外匯。惟定期結…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前項所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從事業務往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主管機關於許可前應洽商中央銀行之意見。前項情形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第一項之…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0條 …之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雙重槓桿比率計算表。五、申請日轉投資事業明細及效益分析。六、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七、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財務、業務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八、其他主管機關…
  13. 行政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專案授信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二)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三)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行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四、所稱授信條件包括:(一)利率。(二)擔保品及其估價。(三)…
  14.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係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事業蒐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予金融機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詢運用之事業。
  15.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營運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16.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組織,除本辦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億元,其股東以銀行與政府為限。
  17.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18.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服務事業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服務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
  19.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服務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
  20.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21.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22.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為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
  23.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
  24.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設立許可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及查詢作業…
  25.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
  26.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
  27.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虞者。
  28.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9.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日前檢具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一、開始營業日期。二、對外提供服務時間。三、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及其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
  30.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