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係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事業蒐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予金融機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詢運用之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