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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 200 頁- 行政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6條 機構應於受獎勵購置之設備及器材,以明顯文字標示「衛生福利部獎勵購置」字樣;並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
- 行政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或處置時,老人家屬、監護人、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請求警政、衛政、戶政、財政或其他相…
- 行政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三條或第四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所受理通報案件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一、第一級: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者。二、第二級:前款以外情形者。
- 行政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第6條 設置者收取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對象如下:一、利益之產生主要為特定群體之貢獻者,應回饋於該特定群體。二、利益之產生難以界定與特定群體之關連性者,應回饋於人口群。前條所定之回饋金或收取之定額費用,回饋於前項對象時,不得低於…
-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6條 前條研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三、計畫預定進度。四、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同意之方式及內容。五、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六、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七、預期成…
-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6條 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施行期間,應為必要之監督;於發現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6條 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召開一般程序審查會議時,其出席委員應包括機構外之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委員一人以上。五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七人以上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
-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6條 審查會應保存計畫審查、查核、期中及期末報告等相關資料至計畫結束後三年,並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調閱。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會同審查人體試驗計畫(以下稱審查會)之人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予公開。前項審查,應訂定作業規範並公開之。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6條 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
-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16條 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二、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四、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26條 公共衛生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職業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36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處罰其負責公共衛生師。
-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牙體技術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6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前項所稱重大傷害,指因生產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二、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6條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6條 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審議生產事故救濟事項時,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專業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業務,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其中應包括前條第二項之查察;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至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查察。
- 行政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6條 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二、登錄及傳輸董事會通過第三條、第四條所定資料之會議紀錄。三、登錄及傳輸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前款以外文件、資料。四、確認送出。前項電子傳輸之格式,以…
-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所稱得以一人行之,於同條第四項所定同一款之最近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 行政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6條 特別門診之獎勵,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特殊設施、設備及人事費用之補助。二、績優服務機構、人員之表揚。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呼吸治療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條 呼吸治療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1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設立,應以呼吸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但醫療法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以醫療法人為申請人。前項申請設立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呼吸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2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但醫療法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應由醫療法人指定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呼吸治療師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