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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 200 頁-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2條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至運作單位查核其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情形時,該運作單位應派員陪同。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3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之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國防部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4條 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備置應變器材。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5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貯存及查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五、其他相關事項。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0-1條 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擬訂。二、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之擬訂。三、人員疏處意願調查及名冊之造列。前項各款事項應陳報主辦機關,作為擬訂執行計畫書之依據。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績效。二、應以國防需求為優先。三、不影響國防安全。四、除提供國防需求之項目外,得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能配合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其他項目。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者,應收取權利金。前項權利金,指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民間機構應一次繳納之定額權利金。所稱經營權利金,指依據民間機構利用科技工業機構或財產設施所得年銷售額之…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止機密洩漏。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3-1條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得視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之現狀、特性及需要,決定僅就現有之機構或財產設施辦理委託經營,並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時收回。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辦機關為維持或提升國防需求產能,得於經營期間,自費投資進行固定資產更新,並納入本節所定之委託範圍。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五年。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7條 主辦機關得就現有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整建或擴建之需要,委託民間機構予以擴建、整建,並為營運;營運權於營運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無償歸還主辦機關。前項整建或擴建資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民間…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依前節所定之方式辦理委託經營之民間機構,得於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二分之一前,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書,經主辦機關陳報核定機關核准後,改為本節之委託經營方式。前項經營方式之變更,除招標文件及委託契約有得延長契約期間約定之記載外,不…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至少為五年。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1條 (刪除)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1條 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但受領人應切結,並經法院認證。所領…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作業程序之擬定。二、國防科技工業甲、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查驗、協調及轉陳。三、國防科技工業乙級產品銷售獲授權案件之核定。四、國防科技工業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核定。五、國防科技工業產…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1條 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行政院設推動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研擬推動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委託銷售國防科技工業產品有關方案。二、科技工業機構…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2條 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銷售,應遵守國際規範及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協定。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3條 科技工業機構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委託代理或經銷,為遴選具備銷售專業能力及資源之法人團體,符合政府採購法得採選擇性招標性招標辦理者,優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但得以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不在此限。前項委託代理或經銷,非屬政…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4條 為有效銷售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科技工業機構得就特定產品或地區,委託單一法人團體負責代理或經銷。
-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國防法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1條 (刪除)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1條 執行單位依前條第四款規定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二、因一般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