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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13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一年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評…
  2. 行政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14條 …個月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評估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而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得於強制治療執…
  3. 行政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16條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治療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接到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書時,儘速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執行強制治療完畢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4. 行政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9條 …入財物。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對送入人作成一定期間內禁止送入財物之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載明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
  5. 行政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13條 有關外界送入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財物之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6.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 …於前開辦理偵查、執行或公訴案件期間,除內、外勤時間外,其強制處分之實施、聲請及令狀之核發,均應經指導檢察官核閱。三、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所撰寫之辦案書類(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上訴書、補充理由書或論告書等)…
  7.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2條 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候補期間內者,自候補期滿翌日起延長候補期間,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一年之日起至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審查及格者,溯及延長候補期間…
  8.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3條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試署期間內者,自試署期滿翌日起延長試署期間,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至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審查及格者,溯及延長試署…
  9. 行政律師法 第5條 …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四、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五、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
  10. 行政律師法 第9條 …,並經法務部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認定。前項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之律師於原因消滅後,得向法務部申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律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法務部應於修正施行後…
  11. 行政律師法 第18條 …、廢止律師證書、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二、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其停止執行職務期間尚未屆滿。三、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臨時職務以外之公務員。但擔任公職律師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律師死亡者,應由律師公會主動除…
  12. 行政律師法 第54條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四、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五、公會解散之議決。六、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13. 行政律師法 第56條 …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之罷免。四、重大財產之處分。五、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14. 行政律師法 第58條 …決算、現金出納、資產負債及財產目錄之公開方式。二十、重大財產處分之程序。二十一、章程修改之程序。前項章程內容牴觸依法應由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訂定且需全國一致適用者,無效。
  15. 行政律師法 第60條 …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解散。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報經法務部核准後,亦得為之。
  16. 行政律師法 第65條 …定及修正。四、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五、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六、公會解散之議決。七、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17. 行政律師法 第69條 …算、現金出納、資產負債及財產目錄之公開方式。二十二、重大財產處分之程序。二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前項第十四款所記載經費挹助方式,應考量各地方律師公會之財務狀況,及其一般會員、特別會員及跨區執業律師之人數,使其得以維持有效…
  18. 行政律師法 第71條 …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解散。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
  19. 行政律師法 第86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
  20. 行政律師法 第90條 被付懲戒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決議;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七十三條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決議。
  21. 行政律師法 第91條 …一者,應為免議之決議:一、同一行為,已受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確定。二、已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22. 行政律師法 第101條 懲戒處分如下: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五、除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應併為第一款之處分。
  23. 行政律師法 第102條 …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懲戒處分;逾五年者,不得再予除名以外之懲戒處分。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移付懲戒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24. 行政律師法 第104條 …務部、受懲戒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並應於懲戒處分決議確定後十日內將全卷函送法務部。法務部應將前項決議書,對外公開並將其置於第一百三十六條之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前項公開內容,除受懲戒處分人之姓名、…
  25. 行政律師法 第105條 懲戒處分之決議於確定後生效,其執行方式如下: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之研習、警告或申誡之處分者,法務部於收受懲戒處分之決議書後,應即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督促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執行。二、受除名處分或一定…
  26. 行政律師法 第106條 …議確定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議。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決議違背…
  27. 行政律師法 第109條 …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受懲戒處分相對人,並告知得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但認其聲請不合法者,不在此限。作成原決議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受懲戒處…
  28. 行政律師法 第110條 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29. 行政律師法 第111條 …再審議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前項情形,原懲戒處分應停止執行,依新決議執行,並回復未受執行前之狀況。但不能回復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律師法 第117條 …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三、受原資格國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除名處分或停止執業期間尚未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