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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21條 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致。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
  2. 行政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22條 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得免編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所規範之部門資訊。
  3. 行政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一、資產及負債項目明細表:(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六之一)(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
  4. 行政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24-1條 發行人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
  5. 行政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25條 發行人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辦理。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於轉換日除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
  6. 行政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26條 發行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
  7. 行政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29條 發行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8.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處理。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六、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9.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金融機構。九、保險業。十、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人。十一、其他經本會核定者。
  10.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一、保管有價證券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十二、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事項。十三、其他有關保管劃撥事項。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11.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應作成紀錄,分置不同場所,並永久保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與庫存,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十五年。前項進出之總額與庫存之餘額,應按月向本會申報。
  1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5條 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1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7條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1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8條 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1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條 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1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條 本法所稱公開說明書,謂發行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依本法之規定,向公眾提出之說明文書。
  1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
  1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1條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
  2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2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
  2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3條 …生性商品交易。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4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
  2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5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三、依第三十六條…
  2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
  2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0-1條 …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2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1條 …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2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出…
  2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2-1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
  2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2-2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
  3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4條 公司依本法發行新股者,其以前未依本法發行之股份,視為已依本法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