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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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條(刪除)
- 第18-3條(刪除)
- 第19條凡依本法所訂立之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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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1條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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