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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申請專營普通航空業者,應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公司章程草案。三、發起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四、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
  2.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經許可籌設之普通航空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機之…
  3.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8條 …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以直昇機兼營普通航空業者,原已備具之渦輪發動機貨運直昇機於核准籌設後得繼續使用,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4.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普通航空業以自由氣球以外之航空器從事飛航作業者,應於計畫作業五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一、飛航作業申請書(如附件三)。二、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四)。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送交航空站、民營飛行場…
  5.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得派員檢查普通航空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普通航空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普通航空業者限期改善。普通航空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暫停其第九條或第十條之申…
  6.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規定辦理。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包機之航線,已有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者,應不予核准。但專案申請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8.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人力規劃、主要裝備型式及數量、場地設施…
  9.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並自核准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如附件二)後,始得營業: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10.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航空站地勤業之各項收費費率,由航空站地勤業者訂定並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11.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派員檢查航空站地勤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站地勤業者限期改善。航空站地勤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地勤業務項…
  12.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航空站地勤業者請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請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13. 行政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3條 …列規定辦理,不受前條第二項轉讓之限制:一、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將原所獲得之時間帶,移歸合併後存續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使用。二、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其關係企業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將原所獲得之時間帶移歸合併後存續之民用航…
  14.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申請經營集散站經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營運計畫書:包括資金籌募計畫、資本運用、營運能量、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停車需求預估與因應…
  15.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經許可籌設之集散站經營業者,應於四年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備妥有關場地、設備、設施,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提出申請,經民航局、航空站經營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並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
  16.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8條 …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七、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集散站經營業者經許可籌設分站或遷移營業地點時,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但應另檢附原領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後,始得營業。
  17.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意後始得啟用。機場因設施條件限制而無航空貨物集散站於機場內營業者,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為配合動植物檢疫作業程序申請於機場內設置相關暫存設施時,應經航空站經營人同意後,檢附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文件,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設置。…
  18.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2條 集散站經營業者其人員、車輛及貨物進出機場各區及其作業,應依海關、安檢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3條 …方式辦理。但與機場內集散站經營業所處理之貨物進行拆、併盤櫃作業者或因盤櫃傾倒或其他必要之整理者,不在此限。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於交接區內由航空公司或受其委託之航空站地勤業與集散站經營業自行交接、保管及拖送。機場外集散站…
  20.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4條 …項申請致營業地點變更者,於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同意後,集散站經營業者應另檢附原領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21.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二款之停業應於辦妥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停業後申請復業者,亦同。集散站經營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22.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派員檢查集散站經營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集散站經營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集散站經營業者限期改善。集散站經營業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或屆期未改善完成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23.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件影本。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前二項規定取得籌設許可申請開始營業者,應另檢附經濟部核發之認許證明文件影本。第一項及第二項各類文件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驗證。
  24.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集散站經營業之各項收費費率,由集散站經營業者訂定並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25. 行政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4條 …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氣象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氣象…
  26. 行政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籍航空公司現職人員或三年內曾任職於中外國籍航空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者。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非時間帶協調業務專業人員不得從事時間帶協調工作。
  27.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3條 …經交通部觀光署撤銷、廢止旅行業執照、解散登記或變更為乙種旅行業者,其執業證失效,並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逕予註銷。
  28.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42條 …執行導遊業務。十五、運送旅客前,發現使用之交通工具,非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未通報旅行業者;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時,未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或未依交通部公路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十六、執行導遊業務時,發現所接待或引…
  29.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1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刊登之住宿廣告,應載明民宿登記證編號。
  30.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8條 …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