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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所稱高爾夫球場之修建,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高爾夫球場現有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二、高爾夫球場現有球道之變更地形者。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5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6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二、索取有關資料。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7.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42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且無管理人者,應對共同所有人或共同使用人處罰。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2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賸餘期間之起算日。
  9.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9條 …水污染防治研究需要,得提供與研究有關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個別或統計性資料予學術研究機關(構)、環境保護事業單位、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其提供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
  1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條 …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而產生之廢水。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廢氣、動物、植物或其他物品。
  1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2條 …作業環境內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之室內用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前項回收使用之廢(污)水應避免與人體接觸影響健康。
  1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條 …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前項油脂截留設施,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1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4條 …(污)水管理計畫前,應進行現場勘察。洗腎診所之廢(污)水得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其廢(污)水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一、基本資料。二、用水來源與用水量、廢(污)水及污泥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三、放流口。四、同意…
  1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7條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
  15.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0條 …開發單位應調查或蒐集地下埋藏之史蹟或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鄰近建築物以及行經地區之河道、堤防、溝圳、排水系統、地下管路、地下坑道等之分布與過去挖填紀錄及資料,說明現存結構體之安全穩定程度,評估開發行為對各該現有結構體可能產…
  16.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4條 …行規劃評估。航站大廈、機場聯絡道路、機場跑道或滑行道以及各項建築物(含機棚、修護工廠等)所增加之不透水面積,應評估分析對附近地區排水系統及地下水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興建或整建跑道地區之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如干擾飛…
  17.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3條 …止使用後,可能引起之二次污染問題,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包括拆除建築物或其他設備產生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地下水與土壤保護、土地再利用、植被覆蓋及其他有關對策。對於可能發生意外事故之評估,應包括型態、嚴重性、…
  18.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附表二。三、前二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三。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四。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者,適用附表五。六、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適用…
  19.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5條 …罰鍰下限裁處之。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規避、妨礙或拒絕…
  20.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於工廠製造組裝後,運至建築物工地接管安裝,處理生活污水之設施。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方式屬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者,其處理功能及設計規格等,…
  21.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登記後,始得上市。前項審定登記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22.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並以一廠牌、一型號、一設施,為單一申請案件。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3.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分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及第二階段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審查。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設計者,免進行第二階段功…
  24.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經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核准,應即設置實體設施,依核准之測試期限進行第二階段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測試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七日內申請展延。但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最長不…
  25.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四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原審定登記文件影本…
  26.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者,應於設施主體明顯處及自動控制箱(盤)上標示廠牌、型號、生產序號及審定登記字號,並檢附安裝、操作維護及使用手冊、品質服務保證書、出廠證明。
  27.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者取得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後,應按月記錄型號、審定登記字號、製造數量、銷售數量、生產序號、使用者及安裝地點,並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驗。
  28.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或設置場所,執行下列查驗工作:一、於審定期間,查驗其實體設施設置規格、功能測試情形及其相關紀錄。二、於製造期間,查驗其產品之品保品管情形…
  29.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作業要點取得認可登記文件者,得繼續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並得申請展延,展延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展延期滿應重新申請審定登記。但設計水量低於每日二‧…
  30.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1條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分類、貯存、排出、清除及處理,應依附件一之管理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