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25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25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