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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 200 頁-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網路架構、帳務清算…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二、發…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名冊及董事…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營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經營之業務如下:一、金融機構間跨行業務之帳務清算。二、辦理金融機構間業務相關之各類資訊傳輸、交換。三、金融機構資訊系統災變備援之服務。四、金融機構間業務自動化之規劃、諮詢及顧問業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開始營業日期、對外營業時間及業務項目,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服務收取之資費,其標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確保資料保密與安全,並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前項傳輸、交換或…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營業規章,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同。一、跨行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二、跨行業務資訊傳輸及處理方式。三、跨行業務帳務清算方式。四、跨行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五…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年度營運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者不得拒絕。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維持其跨行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及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必要時,並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除有正當理由…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辦理跨行業務帳務清算作業,應採行即時逐筆方式,以確保結算作業機制之安全與穩定。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為落實保密與安全,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之事業應對其保密及安全有關之維護措施與計畫,定期檢討與改進,並送請主管機關查核。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經營。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經由跨…
-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7條 …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9條 …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分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登錄作業,應依本法第…
-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3條 …,應事先檢具不動產投資計畫書、使用該不動產之機構團體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函報主管機關洽會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核准後,始得投資。主管機關對銀行檢具之前項計畫書、證明文件及書…
-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4條 …情事外之行舍、營業用倉庫或非營業辦公場所遷址或裁撤。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構團體,因故未使用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供其使用之不動產。銀行投資自用不動產後短期內遷移或裁撤者,仍應受前條自用比率之限制,並計…
-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9條 …。前項發行人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二、如有承銷商及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三、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利率、發行金額、發行日期及到期日。四、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
-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1條 …載下列事項:一、投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表明為免稅單位之註記。二、自有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三、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
-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6條 …契約;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二、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三、如有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四、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五、發行金額。六、發…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3條 …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經由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間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0-1條 …機構應依使用者支付指示,經由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經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驗證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之金融憑證,並由開戶金融機構核對約定連結存款帳戶相關資料及金融資訊服務事業…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條 …但不包括下列情形:(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二)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使用者間收受儲值款項。
-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5條 …一、第一類: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緩或其他費用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電信服務、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計程車、公共自行車、公共汽機車)、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