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4 / 200 頁-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6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6條 中醫藥臨床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中醫藥實證醫學研究。二、中醫藥療效評估。三、中醫藥專業人員之訓練、進修。四、其他有關中醫藥臨床研究事項。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投資項目,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前項投資,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內容…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6條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6條 收容對象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診療後,其所需之藥品,得由提供診療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藥事法規定調劑給藥,或由矯正機關人員持健保卡及處方箋至本保險特約藥局調劑領藥。藥事人員依處方箋調劑藥品後,應將藥品交付矯正機關人員。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於辦理申貸時,應對所有積欠保險人之保險費,一併辦理申貸。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6條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期間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二、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第6條 申請人之經濟狀況於認定之日起一年後仍未改善者,應依本標準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委託期間、委託費用、各期支付方式及條件,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6條 保險人應監督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履行委託事項之品質及效率;其監督項目如下:一、審核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研擬之醫療服務審查方法及規範。二、監測及輔導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之審查品質。三、審查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之履行報告。前…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6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16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26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6條 前條第一項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6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6條 戶政主管機關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應按月將六十五歲以上國民之戶籍及入出國等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接受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於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於契約有效期間經營績效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準或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不經評審增加委託經營額度。增加委託之金額以不超過原委託額度二倍為限。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優於…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存款。二、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三、投資國內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或承銷之權益證券(以下簡稱權益證券)。四、投資國內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後,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額。但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或社會福利津貼領取條件變動,致其有無須減領情形者,不在此限。
- 行政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實施計畫,執行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並得委辦(任)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6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
-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
-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26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行政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參與脫離貧窮措施之服務對象,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捐贈之物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檢附需求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物品發放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