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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0條 實施開放式海上長泳訓練,受訓學員應先完成相關游泳基礎訓練,實施時應注意天氣、著裝,配戴助浮裝置及標示,並全程派遣配置合格救生員舟艇實施戒護。
  3.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1條 實施兩棲技巧運動訓練,應先選擇沙灘、草地或具防護措施場所,再進階至岩岸地形施訓。實施蛙人操,動作應循序漸進,訓練份量視學員能力調整。兩棲偵搜部隊專長集訓綜合測驗,以蛙人操各項動作,實施結訓綜合驗收。
  4.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2條 實施水中解脫訓練,應於人員及裝備避險作為完備情形下,以模擬道具拘束身體之一部或全部方式施作。
  5.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3條 實施戰場心理抗壓模擬訓練,應完備場所安全措施,並全程監控,注意個人心理承受度,確保身心狀況及安全。
  6.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4條 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應符合空勤體位,經評估生理狀況無危安之虞後方得施訓,完訓後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
  7.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10條 營區在職專班學位之授予,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10. 行政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11條 考生資格應由開設單位人事部門協助招生校院審查。
  11. 行政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者,應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前項技術投資或授權非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不得移轉、再授權或轉讓。
  14.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優先採購軍品者,獎勵主體辦理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合格廠商。前項優先採購軍品之範圍為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如下:一、合格廠商與非合格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
  15.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者,獎勵主體得會商金融機構辦理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前項融資之優惠利率、放款額度、期限、擔保條件及償還方式,由獎勵主體或各承辦金融機構依個案決定,並依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16.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3條 獎勵主體與受獎勵合格廠商、融資金融機構應簽訂三方協議書,並於協議書中約定得解除或終止融資契約之事由、認定方式及資訊交換機制。
  17.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4條 獎勵主體為檢查及瞭解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財務狀況,得命受獎勵合格廠商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構)實地勘查或查核,受獎勵合格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8.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第十二條施行之日施行。
  19.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0條 申請廠商應負擔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因測試所生費用,並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繳付之。前項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繳付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請測試。
  21.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1條 申請廠商應繳付之測試費用,由國防部審酌測試所需耗費之原料、物料、設施(備)、測試時間及其他用於測試所支出等必要費用核算之。國防部得委由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依測試項目之性質,核算前項費用。一部測試機關協助測試所生費用,由…
  22.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2條 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於進行測試後,因原所核算、收繳之費用不敷實際耗費或支出費用者,得通知申請廠商限期補繳不足或尚未測試部分所需費用。前項申請廠商經限期補繳,屆期不補繳或補繳不足者,測試機關得依法追償,於完成追償前,不發…
  23.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3條 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於測試時,因申請廠商提供不安全或瑕疵之列管軍品或其他有可歸責申請廠商之事由,致測試機關、一部測試機關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申請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
  24.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4條 測試協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得中止或終止測試,並由測試機關以書面通知測試廠商:一、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有無法負擔測試或礙難測試之原因。二、列管軍品因不安全或瑕疵可能造成人員危安、測試設施(備)損害或…
  25.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5條 申請廠商申請列管軍品經測試後,測試機關應發給測試報告書。前項測試報告書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26.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6條 申請廠商應向測試機關提出文件、資料或其他應負擔義務,於一部測試機關,亦適用之。
  27.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第十三條施行之日施行。
  28.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0條 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標示,並備具該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30.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關軍事用途之毒性化學物質,得貯存於運作單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