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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完成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將範圍內土地列冊並載明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送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但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準。
  2.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1條 需用土地人於完成土地處分及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清償後,應即辦理財務結算。但土地處分或費用清償無法於工程驗收及土地接管後一年內辦理完竣者,得於區段徵收其他程序均完成後先行擇期辦理,並於結算書中載明土地處分及費用清償方式。
  3.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2條 需用土地人應於完成財務結算後三個月內撰寫區段徵收成果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成果報告應記載事項及資料如下:一、緣起。二、事業計畫概述。三、徵收範圍、土地權屬及其面積。四、辦理經過:(一)計畫書撰製及審核。(二)公…
  4.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因辦理區段徵收業務需要,得聘僱人員,所需經費列入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
  5.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4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
  6. 行政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7. 行政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地目等則調整,係指徵收田賦之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就已登記地目予以變更或等則予以提高或降低。
  8. 行政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6條 地目等則調整標準如左:一、土地有左列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情事之一,致其收益增加者,應變更其地目或提高其等則:(一)堤防之興建、改良、復舊。(二)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設施之興建、改良、復舊。(三)道路之興建、改良、復舊。(四…
  9.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3條 …地區。五、保安林地。六、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之土地。七、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放租之土地。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以國有耕地放租或出租之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得出租予最…
  10.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5條 …耕地放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署,或受託管理、經營土地之機關、機構。
  11.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6條 …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七、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民原有耕作之土地因天然災害受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復耕,且位屬依災後重建相關法律公告之災區範圍內,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國有耕地有提供受災農民耕作必要者,得優先於…
  12.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7條 國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之放租面積,依…
  13.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9條 國有耕地得依現狀辦理放租。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國有耕地有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前,暫不放租。
  14.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0條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非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施行區域,依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山坡地範圍內國有耕地之放租,其租約之終止、承租權之撤銷、補償、水土保持與維護,並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15.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6條 放租耕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土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或流失時,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放租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16.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0條 修築市區道路所需土地,得依法徵收之。
  17.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所申請太陽光電設施僅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陸域緩衝區,且不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五公頃。2.本目之1以外利用情形,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一公頃。(二)於近岸海域範圍內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五公頃。二、長度:…
  18.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一)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興辦事業計畫許可。(二)需取得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之許可。二、工程建設:於施工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需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
  19.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容應辦理事項。三、僅涉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且該管海岸地區之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已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都市設計準則,訂定或檢討修正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或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等相關規定。四、屬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海岸防護設施規劃…
  20.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市)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查。申請許可案件已依目的事業及土地使用主管法令規定完成公開展覽或公聽會者,免再辦理公開展覽或公聽會。但申請人應將辦理經過及陳情意見處理情形,併同說明書送請審查。申請許可案件涉及國防安全或應保…
  21.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應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變更:一、增加計畫範圍。二、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含建築或設施高度、樓地板面積等)。三、變更許可之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之承諾辦理事項。四、變更許可之公共…
  22.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工程費用之比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擬具農地重劃實施計畫及其所需工程費用,報請行政院定之。
  23.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之工程費用包括如下:一、施工費。二、材料費。三、補償費。四、區域性整地費。五、界樁設置費。六、管理費。前項各款費用標準(每公頃單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以保護自耕農基金或銀行貸款墊借。前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費用,以現金繳納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保護自耕農基金農地重劃放款辦法規定貸款,或銀行貸款,或以現金償還。以土地…
  25.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前條抵費地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集中公開標售之土地,在未標售前,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於標售後,逕為登記與得標人。
  26.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抵費地得按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其適宜作非農地使用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就土地個別情況,依法變更為非農地使用。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者,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集中規劃時,得先交該協…
  27.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二、法律依據。三、辦理重劃之原因及預期效益。四、重劃區公私有土地面積、筆數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五、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路土地面積。六、區域性排水或灌溉工程計畫配合實施情形。七、預估重劃費用及財務計畫、工程費用負擔方式…
  28.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公告期間內表示反對辦理重劃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註明其土地之座落、面積、姓名、住址、年月日,於簽名或蓋章後,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登記簿…
  29.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於公告實施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說明重劃計畫要點,並宣導重劃意義。
  30.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告禁止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時,對於在公告前已依法核准並完成基礎工程之建築物,應准依核准興建之圖樣繼續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