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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管理目
市區道路條例
第10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10條
法規:
市區道路條例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修築市區道路所需
土地
,得依法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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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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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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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5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第6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
第7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同時將第三條各款附屬工程,視其需要,列入修築計劃一併辦理。
第8條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
第9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
第11條
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劃時,一併規劃列入。修築計劃確定公告後,通…
第12條
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第13條
市區道路改善加舖路面時,其寬度在十五公尺以內者,應一次全寬鋪設。
第14條
市區道路因計劃寬度過寬,不能一次完成者,得擬具分期完成計劃,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原有道路寬度不合規定者,應一律逐漸…
第15條
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時,其…
第16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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