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61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4 / 88 頁
  1.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4條 …試進行中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考試。五、因公告之試區地點、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考人於規定時間後始抵達試場,如經試務處查明屬實且決定該應考人仍應於原定試場參加考試,致有所遲(延)誤。六、考試遇重大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
  2.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民刑案件,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9-1條 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之法官兼辦非訟、公證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民事庭名義、公證事件應以公證人名義行之,並分別蓋用法院印、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7.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
  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1條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5條 …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次一符號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辦理之。司法事務官依前項規…
  1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該管事務庭長轉陳院長決定之。
  11.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有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辦理公證處一般行政事務,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證人報請院長定之。
  12.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六、關於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
  1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項。六、關於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項。七、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八、關於同仁福利事項。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十、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14.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1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條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1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1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1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6條 …,其成績仍以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計算。各科目成績依所占比例平均分配之。性質特殊之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前四項所定者,得於考試規則或由考試院另定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
  19.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每屆大法官於就任時及每年度終結前舉行之會議,應預定年度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及開會時之席次。
  2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21. 司法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各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權責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分配予各用人法院聘用或約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權責法院自行訂定。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向…
  22. 司法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23. 司法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24. 司法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七、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25.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4條 …稱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其庭長、法官之遴選及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於每年度終結前,召開法官會議議決:一、專業法庭之庭數,由院長審酌法院業務及法官經驗傳承之需要擬具方案,最多宜不逾該法院總庭數二分之一。…
  26. 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附表五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27.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法院定之。但法院如認為需要,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其他地區服務。
  28. 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應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29.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其一為其辦理之事務。年度司法事務,由法官會議按法官選定之事務分配之。民事、刑事事務並應各提供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比例名額(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候補法官及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之法官輪辦(以下簡稱輪辦股)。但該年度符合輪辦之…
  30.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應包含自議決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該院法官辦理之事務。不能依前項規定議決法官事務分配時,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