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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 122 頁-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5條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之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及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外,於期貨結算機構準用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6條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3條 …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五、利…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4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5條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6條 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期貨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及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7條 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68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0條 期貨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前項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之債權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1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四、經主管機…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2條 …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一定成數,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未如期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許可。前項…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3條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4條 期貨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一、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二、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5條 期貨商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除期貨商為結算會員,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者外,主管機關得命其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期貨商於接獲主管機關之命令時,…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6條 …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者,應了結被撤銷或停業前所為期貨交易事務。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7條 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期貨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之範圍內,視為未停業。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0條 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1條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4條 …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前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 行政期貨交易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7條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經理期貨交易時,應於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前項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與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0條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由下列成員組成之:一、期貨交易所。二、期貨結算機構。三、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於向內政部登記前,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6條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7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7-1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8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9條 …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求期貨交易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或通知有關人員到達辦公處所說明;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被請求人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到…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0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一、警告。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1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得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處以前條所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2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得以命令通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或處分。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3條 主管機關得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派員監理;其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