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條期貨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前項期貨商或指…
- 第71條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二、為期貨交易…
- 第72條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一定成數,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
- 第73條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
- 第74條期貨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一、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二、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 第75條期貨商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除期貨商為結算會員,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者外,主管機關得命其…
- 第77條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期貨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之…
- 第78條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 第79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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